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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拋棄繼承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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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國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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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之拋棄繼承之問題!
我想問大大~!
在拋棄繼承中~有說到,父母之債務會由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繼承
而子女拋棄後,如果下有孫子女,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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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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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09-10 15:37 |
雲蹤飄邈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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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大大~!
在拋棄繼承中~有說到,父母之債務會由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繼承
而子女拋棄後,如果下有孫子女,則孫子女也需要去主張拋棄繼承嗎?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又後順序繼承人繼承,是故孫子女不欲繼承亦須辦理拋棄繼承。
而~外祖父母也一樣嗎??
---------------------------------------------
不區分外祖父母。
那麼~如果,孫子女還有子女也需要主張拋棄嗎??
---------------------------------------------
並無不同。
因為老師說~有相關人都要主張通知~就不知道他的期限是期間過後~就不需在另行通知
還是說~要一直拋棄下去~@@"
-----------------------------------------------
繼承人拋棄繼承,而須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在於使應為繼承之人為是否繼承之表示,
並同時計算修法後3 個月之期間。
辦理『限定繼承』,可避免其他繼承人因不知拋棄繼承而須承受龐大債務之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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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
2008-09-10 21:11 |
p61534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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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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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可以全部繼承適格之人都來拋棄,一次就搞定了。
通知不是必要條件,法院不審查這個,而是法律有規定知悉時起算,通常還是會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認定起算點,除非時間過遠,才會叫你到法院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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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9-25 12:05 |
s882714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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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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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限定繼承 會同時在所繼承的財產上 償還所要負擔的債務
若債務超過財產 就只有繼承的財產要負擔而已
本身的財產不用負擔 並且朔及其他法定繼承人
若是拋棄繼承 要所有有關的人要來辦拋棄繼承 而且要在法定期限內
否則 沒辦的 就要負擔所還的債務
而且本身的財產要要擔保賠償
拋棄跟限定要有什麼證件或資格
兩者的不同-
1.期間的長短不同
拋棄繼承: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三個月內
2.期間起算點不同
拋棄繼承:自"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算
限定繼承:自繼承開始時起算,但是倘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為 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3.期間得否延展不動
拋棄繼承:不得聲請
限定繼承:得聲請
4.應否造具遺產清冊不同
拋棄繼承: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必造具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要
5.一人所為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繼承人不同
拋棄繼承:僅能就自己之繼承權為拋棄
限定繼承: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人
6.效力不同
拋棄繼承:自始與繼承無關
限定繼承:雖然僅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其清償責任,但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另外:繼承開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參考資料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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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0-06 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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