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我知道的是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三项
就商业习惯,受寄人应进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即负抽象轻过失之责任,惟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服务,无安全‧‧‧上之危险。‧‧‧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学者通说认为本条文系具有台湾特色之无过失衡平责任,亦即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惟不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引述台中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六十三号判决)
第二个问题,在我的学习式六法有找到关于衡平责任的说法:
「衡平」之概念,系在实现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济途径已穷,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发生时,经法律特别明文规定,令义务人负此责任,即为「衡平责任」。我国民法所规定之衡平责任仅有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两个规定而已。
它的适用在于,以一八七条来说,当一个损害已经发生了,而加害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人,他需要负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行为时有识别能力、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对于他的监督有疏懈的情况之下
因此,举例来说,如果有一个人被一个小孩子骑脚踏车给撞死了(有点夸大,但世事难料)
这个小孩子可能是智力有问题,而且他的家长对他的看顾并没有疏懈(例如都有好好看他在公园骑脚踏车)
但这个人还是被撞死了,那应该怎么办呢?
这时候法院就可以因为这个人的家属声请,斟酌行为人及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这个时候的考量可以先不去想「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
而是用人性的观点去看
那个智力有问题的小孩不是故意的,家长也没有疏失
如果被撞死的人要担负一家七口的经济责任,家里老的老、小的小、病的病
因为被撞死,而使得他的家人因此而陷入经济困难,是否值得同情?
这个时候再设定一个条件,就是那个智力有问题的小孩一家是非常有钱的
在比对之下,您会不会觉得在「道义上」,他们也该负点责任?
所以这一条就是针对类似的情形所生的
可谓之是一条非常有人情的条文
至于「斟酌」二字,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
裁量权的用法并不是漫无限制,大抵就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去斟酌的事项才能去行使
要细察「斟酌」的限度到底到哪里,恐怕就是个人的问题
你觉得害一个人毁容是毁了一个人的一生,但也可能有人觉得没有那么严重,会有认知差距
有时候你觉得某个损害赔偿的金额判赔得太高了,很可能是法官佛心来着的
关于「裁量权」的问题很大,许多学者会专门去研究
在下智识浅薄,大抵就回答如上
如果有想到其他的,再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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