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問題我知道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就商業習慣,受寄人應進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負抽象輕過失之責任,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安全‧‧‧上之危險。‧‧‧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學者通說認為本條文係具有臺灣特色之無過失衡平責任,亦即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惟不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以上引述台中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六十三號判決)
第二個問題,在我的學習式六法有找到關於衡平責任的說法:
「衡平」之概念,係在實現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濟途徑已窮,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時,經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令義務人負此責任,即為「衡平責任」。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衡平責任僅有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兩個規定而已。
它的適用在於,以一八七條來說,當一個損害已經發生了,而加害者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人,他需要負責任的情形僅限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而且他的法定代理人對於他的監督有疏懈的情況之下
因此,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被一個小孩子騎腳踏車給撞死了(有點誇大,但世事難料)
這個小孩子可能是智力有問題,而且他的家長對他的看顧並沒有疏懈(例如都有好好看他在公園騎腳踏車)
但這個人還是被撞死了,那應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法院就可以因為這個人的家屬聲請,斟酌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這個時候的考量可以先不去想「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
而是用人性的觀點去看
那個智力有問題的小孩不是故意的,家長也沒有疏失
如果被撞死的人要擔負一家七口的經濟責任,家裡老的老、小的小、病的病
因為被撞死,而使得他的家人因此而陷入經濟困難,是否值得同情?
這個時候再設定一個條件,就是那個智力有問題的小孩一家是非常有錢的
在比對之下,您會不會覺得在「道義上」,他們也該負點責任?
所以這一條就是針對類似的情形所生的
可謂之是一條非常有人情的條文
至於「斟酌」二字,就是法律賦予法官的「裁量權」
裁量權的用法並不是漫無限制,大抵就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去斟酌的事項才能去行使
要細察「斟酌」的限度到底到哪裡,恐怕就是個人的問題
你覺得害一個人毀容是毀了一個人的一生,但也可能有人覺得沒有那麼嚴重,會有認知差距
有時候你覺得某個損害賠償的金額判賠得太高了,很可能是法官佛心來著的
關於「裁量權」的問題很大,許多學者會專門去研究
在下智識淺薄,大抵就回答如上
如果有想到其他的,再另行補充
如有錯誤,並請網友熱心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