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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weet691123于2008-08-20 00:09发表的 民法疑问: 民法第87条第一项:"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债务人(甲)与友人(丙)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将其名下不动产赠与并转移所有权(丙),以防止债务人(乙)对债务人(甲)向法院声请假扣押.而丙又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将甲之不动产买卖并转移所有权(丁),问题来了,若依民法第87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则不知情的(丁)可主张甲丙之赠与行为有效时,债权人(乙)该如何向法院请求救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