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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weet691123於2008-08-20 00:09發表的 民法疑問: 民法第87條第一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假如債務人(甲)與友人(丙)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並轉移所有權(丙),以防止債務人(乙)對債務人(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丙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將甲之不動產買賣並轉移所有權(丁),問題來了,若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則不知情的(丁)可主張甲丙之贈與行為有效時,債權人(乙)該如何向法院請求救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