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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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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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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劳公保险条例疑问
甲公司应征之劳工保险保险费逾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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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 | Posted:2008-08-15 16:10 |
brabus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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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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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
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
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投保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将投保薪资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者,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并追缴其
溢领给付金额。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赔偿之。
保险人依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查对员工或会员名册、出勤工作纪录及薪资
帐册时,投保单位拒不出示者,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投保单位经依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加征滞纳金至应纳费额一倍后,其应缴
之保险费仍未向保险人缴纳者,应按其应缴保险费之金额处以三倍罚锾。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罚锾,经催告送达后,无故逾三十日,仍不缴纳者,移送
法院强制执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 | Posted:2008-08-15 18:50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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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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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大大的回覆,可是您好像有些离题了,还是感谢您的回应,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 | Posted:2008-08-15 23:01 |
beli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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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上规定,自宽限期满翌日至完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应纳保费的0.1%,加征之滞纳金额以应纳保费之20%为限。
例如:应于97/07/31缴纳之保费5000元,于97/08/25缴纳。
⑴未于期限内缴纳时,其宽限期间得至97/08/15。
⑵加惩保费计算期间:97/08/16~97/08/24,共9日,每日以应纳保费的0.1%计算,
  即5000×0.1%×9=45元
⑶若一直未缴纳时,其滞纳金的加征限额为:5000×20%=1000。
希望这个解说能帮到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8-16 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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