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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ynnsh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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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公务人员任用法疑问
请问各位人事的大大们
前一阵子 李姓立委有双重国籍之例子
立委属民选公职人员
算是公务人员任用法适用范围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弟1项2款规定
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依据公务人员第28条第2项 任用后发现任用时有上述情形者 应撤销认用
依据公务人员第28条第3项 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 不失效力
业已依规定之父之俸给及其他给付 不予追还

但我依稀记得 新闻报导是 如果查明李姓立委有双重国籍属实
他必要退还这几年所领的俸给

这.....我搞不懂 是新闻错 还是我不懂法条呢 表情 哪位大大能帮帮我
为我解惑~~感恩感恩 表情


尽人事听天命
不再刻意强求
不再执取有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06 16:26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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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属民选公职人员,所以不是公务人员 表情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各机关组织法规中,除政务人员及民选人员外,定有职称及官等、职等之人员。
  前项所称各机关,指下列之机关、学校及机构: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三、各级民意机关。
  四、各级公立学校。
  五、公营事业机构。
  六、交通事业机构。
  七、其他依法组织之机关。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06 17:25 |
xyz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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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分广义及狭义的公务员 .
有时候偶也真弄不清楚哩.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7-06 19:53 |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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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喔
她(它)的身分不是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
最终要讨论的也只是她(它)的良心道德问题(你说有用吗 表情 )
就算它是"公务人员"有双重 根据任用法28条第3项 哈 也没得追 表情

ps:这件爆发时 我已与"不省人事"同学讨论过啰!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06 20:19 |
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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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elynnshi于2008-07-06 16:26发表的 公务人员任用法疑问:
请问各位人事的大大们
前一阵子 李姓立委有双重国籍之例子
立委属民选公职人员
算是公务人员任用法适用范围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弟1项2款规定
.......

他适用的法律应该是国级法而非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十条(归化人任公职之限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一、总统、副总统。
  二、立法委员。
  三、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
        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
  四、特任、特派之人员。
  五、各部政务次长。
  六、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
  七、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其他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九、陆海空军将官。
  十、民选地方公职人员。
  前项限制,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7-07 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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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民选人员,适用选举罢免法,
不适用任用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7-08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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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我国公务人员要如此复杂呢?
真搞不懂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9-01-30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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