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5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ribbian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數罪併罰”之”性侵害”
各位大大,小弟有二個關於性侵害的問題,想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說一下,下列二例關於"數罪併罰"的問題:

一、某甲性侵某乙第一次後,於一小時後又再次性侵某乙,於第二小時後又再一次性侵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4-26 20:54 |
flyghost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7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對於罪刑的選擇與宣判是用競合,而不是數罪併罰啦~~

因為當您先定義為數罪併罰,表示您認為這是數行為的實質競合

就連續犯跟牽連犯而言,某種程度上可稱為一行為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30 17:34 |
mini7306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是如此哦~了解~感謝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17 09:07 |
vash040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就其他學者認為
一天一行為
也可算是數罪並罰

因~地
譬如你在高速公路飆車
從台北到高雄 被照片五次 開了五張罰單
雖然你只是從台北至高雄一個過程
按常理看 只要開一張
但因為地點的不同也就要開一張

因~時間
你在某個地方停車一天
從早上八點到晚上八點
忘了是二小時開一張還是三小時開一張
如果你收到三張 這也是合理
之前快樂有GO正裡頭有提到
或者行政法翻一下
我忘了第幾條
小弟我是新生

競合犯又稱從一重處斷
但如果侵害同一法益
是可以數罪並罰的


表明上課所學
如有錯 請指教



前半段人生哲學 不猶豫
後半段人生哲學 不後悔

人生不是得到 就是學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5-26 13:26 |
ifu959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是不懂。一罪一罰的定義在那裡。從上述的連續犯的行為是否為三罪,應分開處罰。但如果只是同一犯意的情形,而有三次的行為下,是否仍為三罪。或是僅有實值上的一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8-05-27 14:17 |
clarkhua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上述應為行政罰的連續處罰,得連續科處罰鍰。
而本題論述性侵行為,自牽連犯、連續犯廢除後,得以實質競合的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的從一重處斷擇一運用。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否為裁判上一罪,需審酌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行為的接密性。依題意,間隔了一天應不適用想像競合處理,而以實質競合,數罪數罰,僅因主體同一,併合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6-25 17: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9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