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tella68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這樣是逃漏稅嗎
想請問我在某家店外帶雞肉三明治,結帳時店員未給予我發票,但我看到收銀機上是有開立發票的,問店員說沒發票嗎?那店員跟我說外帶沒有發票,意思是內用才有(請問這樣合法嗎?)但他們內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5 11:30 |
kevinssi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吃店與飲食業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小吃店與飲食業因營業性質特殊,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則屬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但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免用發票之營業人,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遇有消費者索取憑證時,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 http://www.ntact.gov.tw/Frontend/ImportantNews/ImportantNewsDetail.asp?ImportantNewsID=7673
通知國稅局查他的帳吧!!!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5 12:06 |
stella68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再問一個問題嗎?如果我說出店名是否會構成毀謗呢?因為對方沒給我發票我也無法證明他沒給我,不過食物我有拍照起來了,如果當時跟店員對話時,我能在店裡錄音嗎?會構成罪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5 23:30 |
WanLee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385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tella6830於2008-04-05 23:30發表的 :
可以再問一個問題嗎?如果我說出店名是否會構成毀謗呢?因為對方沒給我發票我也無法證明他沒給我,不過食物我有拍照起來了,如果當時跟店員對話時,我能在店裡錄音嗎?會構成罪嗎?謝謝

在法律判決確定前,為無罪論。任意放話會構成毀謗罪。

店裡錄音並不犯罪,錄音只能作為佐證,如興訟時可請求調閱店內錄影記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6 07:50 |
聿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鮮花 x5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外帶沒有發票??
好奇怪哦!
還是通知國稅局一下吧!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24 10: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8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