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懷疑,「 離婚不是需要登記後才生效力?」,那是指「協議離婚」〈也就是說:兩願離婚〉,在戶政機關而言,是屬於「賦予的效力」【即:不登記則不生效】,管它的協議書寫多少張,如果不到戶政事務所報到,那粉抱歉,由於協議離婚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當事人也只能暗爽、自得其樂!再說,離婚還有一種,即「判決離婚」,也就是說:訴請離婚,既然當事人勝訴,萬一暫時不到戶政事務所報到也行,逾期登記只不過是罰錢了事【按:協議離婚則沒有罰鍰的問題】,問題是,判決離婚勝訴了,倘若不到戶政事務所亮相,粉抱歉,在法律上是生效;然而在戶政機關來講,當事人既然沒有來登記,就無法登錄在戶籍資料上,也就是說:設此時當事人想要申請謄本,用來證明「已經離婚」,就算把神仙請來也「莫法度」!還有,民法已修正,將舊法「通姦者兩人不能結婚」的不合時宜之規定,予以刪除;因此,說白一點,那一對被戴上『姦夫淫婦』大帽子的所謂「狗男女」,如果兩人唱「結婚進行曲」,SORRY,還是有效【註:但假如到了今年5月23日起,則因結婚改為「登記制」,不管當事人何時結婚,想要婚姻有效;那麼,記得:一定到戶政事務所報到。】!這一個題目有陷阱,需要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