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1.
A為發票人,B為背書人,C為B指定之預備付款人,
其後C參加承兌卻未記載被參加人,應以何人為被參加人?
1.A 2.B 3.C 4.承兌人

這題是什麼意思呢?正確答案應為何呢?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Q3.
質權人因質物有腐壞之虞,得拍賣質物.
這是指得自行拍賣嗎?還是得聲請法院拍賣呢?

Q4.
請問任意法中,關於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如何區分呢?
而: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使用一定方式者,於該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這個是屬於哪一種規定呢?


請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1:04重新編輯 ]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0:18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0:18發表的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3.
質權人因質物有腐壞之虞,得拍賣質物.
這是指得自行拍賣嗎?還是得聲請法院拍賣呢?


.......

依民法物權篇
第八百零六條(拾得物之拍賣)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
金。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6:21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0:18發表的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4.
請問任意法中,關於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如何區分呢?
而: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使用一定方式者,於該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這個是屬於哪一種規定呢?


.......
1.補充規定
  指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欠缺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則
  以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如當事人另有約定,即排除其適用
  例如:
  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解釋規定
  指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的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由法律預設一定效果
  以釋明其意思

  例如:
  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
  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
,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6:42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質物之拍賣及留置物之拍賣,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賣一樣囉?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7:30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0:18發表的 請問債權受讓及質權: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
1.債權之移轉
  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對於債務人
  不生效力。」
  *所以乙(讓與人)或丙(受讓人),如果沒通知甲不生效力。
2.債務之承擔
  *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
    時移轉於第三人。」
  *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另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
  *所以甲(債務人)將A屋讓與丁(第三人)並訂定契約,非經債權人(丙或乙)承認不生效力。
  *所以乙(讓與人)或丙(受讓人),如果沒通知甲(如已讓與丁理應通知丁)不生效力。
    且其讓與須經債權人(丙或乙)承認否則不生效力

此題若有錯請大大們指教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7:36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7:30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7:30發表的 :
所以質物之拍賣及留置物之拍賣,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賣一樣囉?
依民法物權篇
第八百零六條(拾得物之拍賣)
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以上是民法範圍
-------------------------------------------------------------------------------------------------------------
至於留置物之拍賣
若屬行政法範圍,則需要參考行政法相關規定唷!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7:41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留置物...為什麼是屬行政法範圍呢?
留置權之相關規定不也是民法物權嗎?
表情

另外,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我覺得丁是受讓A屋之所有權,應非受讓甲之債務,
所以債務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而且這樣丁會變物上保證人嗎?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7:56重新編輯 ]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7:45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15 17:45發表的 :
留置物...為什麼是屬行政法範圍呢?
留置權之相關規定不也是民法物權嗎?
表情

另外,
.......
Q3.
質權人因質物有腐壞之虞,得拍賣質物.
這是指得自行拍賣嗎?還是得聲請法院拍賣呢?
所以質物之拍賣及留置物之拍賣,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賣一樣囉?


可參考民法第936第2項所以一樣。

Q2.
若甲向乙借100萬,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嗣後,乙將債權讓與丙,而甲將A屋讓與丁,
則乙要通知債務人關於債權受讓一事時,
除了通知甲,還要通知丁嗎?


我覺得丁是受讓A屋之所有權,應非受讓甲之債務,
所以債務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依大大見解,就不用通知囉!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5 18: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2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