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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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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國家賠償之代位責任說/自己責任說/過失責任說????
如題.........請問如何區分這3種丫
在做選擇題時,完全被這3種搞混了...
有什麼較清楚分辨方式嗎?????????

先謝謝大大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4 13:01 |
ze29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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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8-01-14 13:01發表的 請問國家賠償之代位責任說/自己責任說/過失責任說????:
如題.........請問如何區分這3種丫
在做選擇題時,完全被這3種搞混了...
有什麼較清楚分辨方式嗎?????????

先謝謝大大回答 表情

1、代位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
,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
2、過失責任說:
  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該結果發生者。
  *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償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下(故意或過失),
    仍可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視為公務員自己責任。

3、自己責任說:

  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
  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仁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

4、補充:
  採代位責任說之國家賠償,在責任類型上,必須同時採過失責任。
  所以可以歸納只剩下:
  *代位責任說。
  *自己責任說。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4 14:24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4 14:15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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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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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力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應採取何種責任狀態?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加重責任 D減輕責任(94初等)
答案:A
2.國家賠償責任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A代位責任說 B自己責任說 C過失責任說 D故意責任說(93地方五)
答案:A


還是不懂耶.....................因為過失責任和代位責任都有公務員故意或過失...
要怎麼分辨.........第一題如果同時出現代位和過失責任兩種,那要怎麼選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4 14:26 |
ze29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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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8-01-14 14:26發表的 :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力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應採取何種責任狀態?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加重責任 D減輕責任(94初等)
答案:A
2.國家賠償責任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A代位責任說 B自己責任說 C過失責任說 D故意責任說(93地方五)
答案:A
.......
第一題
*過失責任(人引起):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應採取何種責任狀態。
  這是因為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所導致。
*無過失責任(物引起):
  如果是公有公共設施,保養或是管理不善造成人民之損害
  才採無過失責任。
  例如:路燈搖搖欲墬,公路保養單位沒善盡義務維護,掉下來打到人。
          因為是設施所以無故意過失可言

第二題
1、代位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
,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4 14:44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4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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