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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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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誰能幫我解題??民法總則
Q1→甲有一塊土地X,將之租予以種植水果,某夜,一帶有稀有貴重金屬之隕石墜落於X地上,適有一平素即喜好持望遠鏡觀星之某丙,於隕石墜落前即發現此一隕石,因學過有關民法802條「無主物先占」之法律概念認為此一隕石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逐將之命名為「小纏一號」,並連夜趕至X地將該隕石挖走。
  問:該隕石之所有權誰屬?並說明理由。

Q2→是就下列分析當事人權利得喪變更的態樣
1.      甲暴富,丟棄近購的電視機一台,乙見而拾之,贈與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丙死後留有遺產,除該電視機外,尚有房屋、機車等物,丁為繼承人。
2.      戊為房屋建商,剛建好一批房子,已向其購買A屋,因自備款不足,向銀行庚設定抵押權,得貸款600萬元。其後已因無力支付能力,將A屋賣與辛,並完成所有權登記。不料A屋卻於隔日毀於地震。

Q3→某甲於A地,自建B房屋,右側蓋一C車庫,屋內有書房乙間,置E檜木   書桌,其中有F、G二個抽屜,桌上有一H先鋒牌DVD放影機,非常光碟一張。全地板鋪以羅馬磁磚,其中有一K落地燈,配以L進口燈罩,試問:
1.      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2.      甲將E檜木書桌出售予乙時,有無交付F、G抽屜之義務?
3.      甲將K落地燈出售予丙時,有無交付L進口燈罩之義務?

Q4→剛滿十八歲之甲,不顧父親反對,以詐術使乙相信其為二十一歲,受雇於乙所經營之服飾店,並由乙授與其代理權,與丙簽訂買賣契約。後又自行將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以高於市價五萬元之價格售予丁,獲利四萬元。並於父親首肯之下,將其所有之玩具屋一棟,贈與鄰居六歲之戊,戊之父親已得知此事後,深覺顏面無光,逐將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贈戊並轉移所有權。試問:上述法律效力如何?

Q5→甲、乙兄弟二人,因父親之遺產分配不均而失和,某日,母並篤,招甲、乙二人至床前,要求甲將其所分得之A畫贈與乙,並使二人言歸於好。甲為安慰其母,即對乙表示願贈予A畫,乙允受之,然乙亦明知其兄內心實無贈畫之意。試問:
1.      乙得否向甲請求交付A畫?
2.      設乙於受領甲交付之A畫後,恐甲於母殁後索回該畫,即以二十萬元。讓售於善意之丁。並交付時,甲得向丁主張何種權力?

Q6→甲售乙詐欺,售予以出售X車之代理權,預備將X車出售予丙,甲嗣後發現遭詐欺事情,應如何保障自己之權益?又設若詐欺甲者為代理行為之相對人<即第三人>丙,乙實為不知情之人,其情形有無不同?

Q7→某甲17歲,因繼承而取得大筆遺產,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向乙詐稱已成 年,並購買數位攝影機一台,價值7萬元;其後為騙取乙店內之PS2遊戲機, 告以願購買PS2遊戲機2台,惟希望能先試玩再決定,鑑於乙較為忙碌,不易碰面,請乙授權其16歲之子丙代為交易,甲向丙取得遊戲機後,並給付假鈔,乙得知所有事情後,欲撤銷所有與甲之交易,有無理由?

Q8→甲有12歲之子乙及6歲女丙,分別將A屋及B屋贈與乙、丙二人,並已完
  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有某丁委任甲代為租屋,甲即一方面代理乙及丙,一方
  面代理丁,而締結丁與乙、丁與丙之之租賃契約。試問:
1.      甲與乙、甲與丙間之房屋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2.      丁與乙、丁與丙間之租賃契約是否有效?

Q9→甲經營藥廠,虧損甚鉅,欲向乙借200萬,乙要求殷實的保證人。甲一時
難以尋找,情況窘迫。甲之弟丙在某醫院擔任急診室醫師,知神經外科醫師       丁有醫療疏失,以告發其事脅迫丁為甲作保,甲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三個月後,丁以受脅迫為由向乙表示撤銷保證。試問:
1.      丁對乙表示撤銷其保證,有無理由?
2.      乙對其因信丁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所受之損害,得否向丁請求賠償?

Q10→試就下列情形分析當事人權利得喪變更的態樣:
甲因貪瀆案被訴,丟棄近購的蒂芬妮鑽戒一只,乙見而拾之,高價售予丙,並依讓予合意交付之,乙於與丙交易前實已被宣告禁產,為丙不知,將該鑽戒賣予丁,並完成交付。丁於三日後死亡,將該此鑽戒留予戊繼承。戊因投資固網股票,需錢孔急,將該只鑽戒賣予以並完成交付,己於購入鑽戒後因無錢吸食大麻,逐向庚借款,並設定權利職權予庚。

Q11→某甲16歲,為下列法律行為時,其法律效果為如何?
1.      甲以市值5千元之腳踏車與乙所有市值5萬元之機車互易,並同時履行之。
2.      甲因缺錢買名牌包包,與19歲已離婚之丙為性交易契約,尚未履行。
3.      甲擅將丁寄放的隨身聽作為己有,出售予善意之戊,並交付之。
4.      甲自丙受贈A房一棟。

Q12→甲何謂代理權授與行為之無因性?
按民法第108條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訂之」,我國民法有關代理權授與行為究係應為無因性或有因性?試說明之。

[foreigner] 鼻子一酸,開始叭嗒叭嗒掉眼淚了
動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14 00:17 |
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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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是就下列分析當事人權利得喪變更的態樣
1.     甲暴富,丟棄近購的電視機一台,乙見而拾之,贈與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丙死後留有遺產,除該電視機外,尚有房屋、機車等物,丁為繼承人。

ans.
1.
甲暴富,丟棄近購的電視機一台-------->甲因764喪失電視機所有權
乙見而拾之-------->乙因802取得電視機所有權
乙贈與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丙依761 & 801 取得電視機所有權
丁因繼承取得電視機、房屋、機車等所有權


[ 此文章被going88在2008-01-14 02:10重新編輯 ]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1-14 01:48 |
ze29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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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foreigner於2008-01-14 00:17發表的 誰能幫我解題??民法總則:
Q3→某甲於A地,自建B房屋,右側蓋一C車庫,屋內有書房乙間,置E檜木   書桌,其中有F、G二個抽屜,桌上有一H先鋒牌DVD放影機,非常光碟一張。全地板鋪以羅馬磁磚,其中有一K落地燈,配以L進口燈罩,試問:
1.     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2.     甲將E檜木書桌出售予乙時,有無交付F、G抽屜之義務?
3.     甲將K落地燈出售予丙時,有無交付L進口燈罩之義務?
.......

題目要論述很長,不知大大是考申論還是選擇阿!?
只能有空一題一題慢慢回了,簡答如下︰
一、主物v.s從物之概念
      物與物之間,基於相互關係以及效用行成的主從關係。
      1、主物︰
            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稱之。
      2、依民法第68條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於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為從物」。
            要件︰

          *非主物之成分
          *須長助主物之效用
          *從物與主物須屬同一人
          *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二、主物v.s從物之區別

      民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
      例如︰例如出賣汽車時及於備胎或音響等。


三、回答三子題如下︰
      1、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本題己於A地自建房屋,一為土地,一為土地上之定著物,係2個獨立不動產,雖屬同一人
            但土地與房屋各具有獨立經濟效用,無主從關係。有主從關係如下︰
            *B房屋與C車庫,指供屋主停車之用,常補助房屋之經濟目的,同屬於甲
            *E檜木書桌,F、G二個抽屜
            *K落地燈,L進口燈罩
      2、甲將E檜木書桌出售予乙時,有無交付F、G抽屜之義務?
            依民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應交付之。
      3、甲將K落地燈出售予丙時,有無交付L進口燈罩之義務?
            依民法第68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物之經濟上利用價值,應交付之。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4 13:40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4 12:48 |
forei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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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考ㄉ是申論題阿```很頭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16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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