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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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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戶政法規的問題
請問什麼樣的情形下會"除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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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13 18:11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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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28 17:4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1-14 08:34 |
mi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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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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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不過出國二年就會被自動遷出戶籍..
這也是除戶的一種嗎?
只要遷離原本戶籍(比如:自立為戶長)
這也是除戶的一種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0:13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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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和除籍是不一樣的,除籍是因為死亡、遷徙(包括遷出不同的戶政管轄區、住址變更、同址分戶、出境二年的遷出境外、住居所不明經催告或無需經催告而被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等)、喪失國籍等。除戶為原登記的「戶」除去,而另為新「戶」或「絕戶」,例如原戶長遷出、住變、死亡、辭去戶長而變更新戶長等情形,就原來那一戶的戶籍登記而言即是除戶;換言之,戶內人口-- 即戶長以外的人--戶籍變動為除籍,而戶長的變動就原戶籍而言為除戶。舉例來說戶長遷出後(戶長一人或戶長與其他戶內人口),如果要申請原戶籍資料,即為當時的除戶資料;如果只是戶內人口(戶長以外的人)遷出、死亡、住變、同址分戶等,就戶政而言則仍是「原戶籍的現戶資料內」。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到戶政事務所請領全戶戶籍謄本時,如果要包括現在已經除籍(死亡、遷出、住變、同址分戶等)的人的資料,要特別講明是要申請「包括非現住人口」的全戶戶籍謄本,否則那些已經除籍的人就不會被包括在裡面。

所以說,出境滿二年被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在作業上算是遷出的一種,是否除戶,要看當事人是不是戶長,如果是戶長就是除戶;不是戶長則是除籍。如果當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可以拿中華民國護照、要恢復戶籍的戶口名簿或是要恢復戶籍住所的房屋所有權狀等,到當地的戶政機關辦理恢復戶籍登記。

另外「自立為戶長」,想當然是戶內人口的遷出、住變或是同址分戶,就原戶籍登記而言,是除籍而不是除戶。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1-17 07:11 |
Amo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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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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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原來除戶除籍大不同
感謝Kenken8168 之說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1-18 11:47 |
mi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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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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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太厲害了....
真是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8 21:46 |
shyulih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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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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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除戶」和「除籍」並不相同。前者是指某甲當戶長的這一戶,因為某種原因,以致於戶長為某甲的這一戶被註銷了,這一戶即是除戶,例如原戶長某甲遷出〈住變〉、辭退或死亡,原戶長雖然已不在,但很有可能由戶內其中一人,繼為戶長〈新的戶長〉,那麼原戶長是某甲的這一戶,即為「除戶」。後者則是指舊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的內容〈除籍登記〉,唯民81、6 修正之戶籍法,已經將此一條文廢除;茲所稱「除籍」,即原本籍〈俗稱籍貫〉,由於有法令規定之原因〈見舊戶籍法第二十一條〉,以致當事人本籍被註銷了。因此,現在所謂之除籍,已經被「註銷戶籍」所取代;至於註銷戶籍的原因,可參考民97、1、9 修訂公布之戶籍法第二十條內容〈遷出登記〉,以及同法第二十五條〈撤銷登記〉、第二十六條內容〈註銷登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08 23:50 |
061106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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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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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幾位大大的分析~~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5-10 1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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