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多餘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2題民法???
1..甲為避免當兵,經由乙之關說,甲將錢全部交由乙處理,乙未匯入兵役
    課承辦人員丙之帳戶,結果甲接獲入伍通知,心有不甘,可否向丙請求不
    當得利返還?
①甲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②甲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③乙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④乙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2.甲刊登懸賞廣告尋找愛狗,乙於96.10.1日完成行為,並告知甲。同時
    丙於96.10.1日完成行為,但於96.10.5日告知甲。此時,何人取得報酬?
①乙取得報酬
②丙取得報酬
③乙丙共同取得報酬
④乙丙雙方當事人協議何人取得


第一題答案是1,第二題是3

為什麼好怪喔!!!???幫幫我解答...詳細一點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1-03 15:57 |
飛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因為乙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第 164 條 (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依164第二項來看是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以上是我的淺見…若有不足之處,請各位大大指教…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支持!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3 20: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40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