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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a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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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幫忙解答法緒問題
請幫忙解答法緒問題,謝謝
1.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於給付不能,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Answer:A
A.應為對待給付
B.應免為給付-----B為什麼不對
2.數保證人就擔保同一債務之履行所成立之保證稱為?Answer:A
A.保證連帶
B.連代保證
A與B有什麼不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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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7-12-29 20:45 |
月光海豚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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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連帶責任即指對於同一債務,多數人應共同負全部責任,不能僅以其應分擔之部分為限,而拒絕全部清償之責任之謂。如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保證人、無限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之董事、合夥之合夥人等,依法均負有連帶責任。負連帶責任之人,即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對之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為全部清償。
連帶保證即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其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連帶保證屬特殊保證,為保證之一種。按一般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負履行責任,亦即保證債務係屬第二次責任,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七四五 )。惟連帶保證則不然,連帶保證因具連帶債務之性質,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及主債務人,可以任意先後選擇請求清償。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拒絕清償;雖民法就連帶保證無特殊規定,但判例及學說上均承認之。
保證連帶又稱共同保證,即指數人保證同一個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謂。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負責,其數人相互間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證之成立,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為足,惟其保證契約卻不以基於一個契約為限,基於多數個別契約同時成立或先後成立,皆無不可;彼此間有無意思聯絡,亦非所問。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之外,仍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其實 YAHOO知識 滿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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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7-12-29 22:19 |
we0935op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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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我只能想到
第二百六十七條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是~他沒有[應]..
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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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29 22:45 |
kola112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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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大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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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7-12-30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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