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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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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96.12.26 总统令:修正「姓名条例」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600174101 号令
修正公布第 6、12 条
条文第 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      
三、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
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第 1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经通缉或羁押者。      
二、受宣告强制工作或交付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者。但过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      
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三年止。

来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45817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7 15:18 |
akol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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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这让我联想到,前几天有一个候选人,将他儿子的名字改成陈水扁这个噱头
还出文宣"陈水扁给母亲的话"

以后那个儿子 可能会怨恨他母亲改他的名字吧

因为新闻有补一句话,下次他还要改名,需要到他二十岁的时候....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7 19:59 |
chloe062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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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28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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