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kobeqaz於2007-12-25 11:59發表的 請教法緒問題,謝謝!!:
請教買賣契約的效力
1.什麼情況無效?
2.什麼情況得撤銷?
有什麼規則可循嗎?謝謝!!!
大大問的問題它的範圍包括很多情況
很難一次說到齊全
我先簡單一下舉個例子不懂可以在發問
所謂買賣契約意思如下 :意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
例如:甲去便利商店買飲料,甲付給便利商店錢,便利商店交付甲飲料。
民法345條第2項又說: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
例如:甲去商店買鞋子,跟老闆殺價,對於殺價結果,甲跟老闆對於甲要買的鞋子及殺價價錢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成立。
什麼情況無效例子如下 :民法第79條規定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如果甲只有18歲未成年,跟車商訂立買機車之契約,在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是效力未定。
又若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那麼買賣契約就不生效力。
什麼情況得撤銷例子如下 :民法第92條規定第1項 :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例如:果甲是因為被脅迫或詐欺才跟車商買機車,那麼就可以主張本條因被脅迫或詐欺
撤銷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簡單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