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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0 日立法院第 6 届第 6 会期第 16 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资料,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 60 条 选举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发之选举票。 二、未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圈选一组。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别为何组。 <-修正部分 四、圈后加以涂改。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号。 六、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选为何组。 八、不用选举委员会制备之圈选工具。 前项无效票,应由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认定;认定有争议时 ,由全体监察员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应为有效。 本条文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不适用第一百十 五条之规定。
第 63-1 条 <-修正 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 内时,次高票之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七日内,向第一百十条规定之管辖法 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之投票所 于四十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 选举委员会应于七日内依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行审定选举结果。审 定结果,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之情形,应予撤销;有应当选而末予公 告之情形,应重行公告。 前项声请,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之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之保证金; 其数额以投票所之投票数每票新台币三元计。 重新计票由管辖法院选定地点,就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逐张 认定。 管辖法院办理重新计票,应通知各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场,并得指挥直 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员协 助。 重新计票结果未改变当选或落选时,第二项保证金不予发还;重新计票结 果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应予发还。 任何人提起选举诉讼时,依第一项规定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 ,不得声请重新计票。 第一项办理重新计票所需费用,由中央选举委员会编列预算负担之。 本条文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不适用第一百十 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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