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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背债儿限定继承 无限期回溯 ( 2007-12-15 )
立院三读 为背债儿脱困

〔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传统「父债子还」的定义将有新解,特别是继承巨额债务的「背债儿」问题,可望获得解决。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修正案」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修正案」,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改采「强制限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其清偿责任以所得遗产为限,并增订「全面回溯条款」,不设期限。

这项修法将帮助许多无端背负父母生前债务的未成年子女,获得重生的机会,被形容为「背债儿」脱困法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杨芳婉指出,过去很多背债儿面对「天上掉下来的债务」,以后总算有解;国民党团书记长郭素春也表示,修法虽不完美,但已迈了一大步。

防诈 立委吁金融业加强征信

对于修正案通过后,是否会有诈骗集团试图利用家有禁治产人的年老长辈做人头,向金融机构贷款等,而成为新的犯罪模式,立委也提醒未来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征信作业,以防堵出现漏洞。

年幼背债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朝野立委对修改民法继承编,以「限定继承」取代「概括继承」有原则性共识,但各方对强制限定继承之适用对象、回溯期限与对象,以及保证债务是否排除继承标的,经多次协商后始获得共识。

未成年人采强制限定继承

为保障年幼及弱势者,民法第一一五三条修正增订「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债务为限负清偿责任」,采强制限定继承。

至于保证债务是否纳入继承标的,民法第一一四八条增订第二项,即「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继承后之保证债务 有限清偿

为了避免保证债务突然出现造成冲击,修正案明订「继承开始后」才出现的保证债务,采「有限清偿责任」。

至于回溯对象与期限,继承编施行法增订第一条之一,即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回溯无期限,但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未来,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享有「限定清偿」并全面回溯之利益。

修正案也放宽抛弃继承及限定继承之声请时效。

一般人行使「限定继承」的方式,民法第一一五六条将「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改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

至于「抛弃继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条将「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改为「三个月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1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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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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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注意....现已成年人不适用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12-21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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