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4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iams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一題民法問題,有關承攬契約
題目:觀眾購買看電影與電影院間所成立之契約為:
(A)委任契約 (B)承攬契約 (C)僱傭契約 (D)租賃契約

答案為(B)承攬契約

但法條中對承攬契約之定義為: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法條指的是工作完成之後才須給付報酬,但是一般不是先買電影票再看電影嗎?
那麼不是先付出報酬再享受,這樣也算承攬契約嗎?


文字讓人的思想得以保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9 10:30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iamsr於2007-12-19 10:30發表的 請教一題民法問題,有關承攬契約:
題目:觀眾購買看電影與電影院間所成立之契約為:
(A)委任契約 (B)承攬契約 (C)僱傭契約 (D)租賃契約

答案為(B)承攬契約

.......

這題我也推不出來
直接用刪去法
但是從題目的性質來看是承攬意思沒錯
可能就依民法第一條依習慣吧!

表情懇請高手出現解答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9 10:52 |
m30186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用刪去法 就能得到B了


請給我花以示鼓厲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19 11:10 |
iams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麼這個題目算是有瑕疵嗎?


文字讓人的思想得以保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9 11:12 |
flyghost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7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這題要從契約本身的性質去看
因為承攬契約性質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嗯嗯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9 11:14 |
iams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是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主
那麼就是說事前或事後給付不是重點所在囉


文字讓人的思想得以保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19 11:21 |
lai260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其中特別訂明『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之字眼,是否意味工作完成以前,不得請求報酬?若當事人約定於工作完成前先行給付報酬難道就違反本條規定而無效?
其實,所謂勞務契約之報酬後付主義,只是法律補充原則,若當事人約定先行給付報酬,其約定優先於後付主義適用,所以先行給付電影票價並不影響承攬的意義。尤其本條規定俟工作完成等字眼,法律上並無強制意義,應該可以修法刪除了,免得初學者徒增困擾。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24 11: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5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