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7-12-18 15:46發表的 :
我看96.3.21修正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九款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代表、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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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喔!大大我看錯了,你的第2題答案是舊條文的答案以下是84.7.20的條文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
下列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之單位受理。
1.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
2.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3.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4.法官、檢察官。
5.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
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屬於監察院者如下:
1.總統、副總統。
2.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3.政務官。
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6.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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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如下※屬於監察院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下列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之單位受理。*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
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
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
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所以第2題是監察院沒錯喔!誤會您了,這次改這麼大,5等跟初等選擇題就必考了,政風申論考的機會比人事還要高,相當重要的一題。 差點誤人子第抱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