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與法律效果
所謂行為能力係指一個人能以自己之自由意思與他人為法律行為的資格。依此一個人祇要出生便可享有財產權,然而一歲的嬰兒雖享有財產,卻無能力為法律行為,民法總則編乃將人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並規範行為能力的代理效力。在我國民法第十十五至八十五條行為能力的規定中,主要針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何為法律行為及其效果而規定。
1.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效果
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無行為能力人若要為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七十六條〉。
2.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之效果
依民法第七十七至八十五條規定,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如果其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為單獨行為,例如權利之拋棄、債務之免除,則該法律行為無效。如果為契約,則效力未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另外在下列三種情形,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有效:
(1)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以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法律行為亦有效,例如以變造之身分證。
(2)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3)獨立營業時,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或營業有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乃指將內心已決定發生一定私法之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之行為。意思表示係法律行為之核心,意思表示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意思表示的一般過程如下:1.表意人內心有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效果意思〉;2.表意人有將此效果表達於外部之意思〈表示意思〉;3.表意人將此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表示行為〉。
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衹要為意思表示,那麼便會發生一定法律上之效果
第ㄧ個不知道該如何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