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喔...
1.完全物權和定限物權的優先使用以何者為優先?
因為在補習班的書上,有看到"定限物權有限制完全物權之作用,其效力較優"
但是,依民法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根據老師的說法,其他物權是指定限物權......
這樣書上所寫的和法條的意思是不是有矛盾???
還是我意會錯誤呢?
2.民法983:不得結婚者,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那麼,寡嫂與小叔為什麼可以結婚?
嫂嫂是二親等旁系姻親(平輩),叔叔是三親等旁系血親(長輩).......對嗎?
3.借貸和寄託有何不同呢?
消費寄託v.s.法定寄託v.s.意定寄託....有什麼判斷標準嗎?
4.民法128:....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競業禁止條款...老師說的)
何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呢?
能否麻煩舉例說明一下呢?
以上四題麻煩大大幫忙一下
剩下最後幾天...一起加油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