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5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喵喵小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就构成要件而言:
甲「砸坏」乙的电脑,应属损坏行为。且由于客体为电脑,故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考到毁损罪时,要先辨别客体为何,再决定适用毁损罪章中的哪一法条)
又依刑法第12条第2项规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既然甲系「不小心」砸坏乙的电脑,可知甲并非故意。
刑法第354条并未处罚过失行为,故甲不成立犯罪。
(二)就违法性、有责性而言:
构成要件根本就不该当,故毋庸再讨论违法性、有责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5 12:54 |
postma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kola1121于2007-12-15 11:40发表的 :
谢谢大家热心的解答 表情
法学一直让我很头痛,也搞不懂
分数每次都考60几分 表情

法学考题,真的要用"法"的角度去解析,而不是用一般认知、常识去判断。

该如何学习,就真的要多多接触它,了解其用语的涵意…暂时将以往对法律

的认知遗忘。一而再、再而三去阅读,加油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15 13:16 |
061106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经过以上那么多大大的详解~~
观念又清楚了不少~~谢谢各位大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5 16:05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0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