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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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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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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你想表达什么意思,然而,现在许多行业的聘雇资讯,其实都是经过转介的,例如你的案例来说,虽然广告上呈现某个公家机关的职缺,但其实是该公家机关委托人力仲介公司代为寻找聘雇人员。也由于工作需求是由该机关产生的,自然在面谈或是接触的过程中,都会是该机关的人员。
人力仲介公司基本上不会「常备」人员,也不存在职缺,但是在聘雇契约签订时,其仲介的角色就会出现。换言之,在你的案例来说,与其要说法官黑心,不如说业者黑心+你自己注意不够,法官如果顺着你的意见判决,那才叫做黑心,叫做违法判决。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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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7-10-18 15:03 |
a96060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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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看任何一份判决书一定合理 ,没有法官会笨到写出不合理的判决书 ,问题重点在于判决书不用附
上证物与笔录,一般查看判决书的人也看不到证物与笔录,而法官对证物与笔录偏袒取舍,就造成判决是否公正,以本案为例:
判决书以「经济部工业局北区工业局管理处 - 所辖工业区服务性业务人力派遣 - 劳务采购契约书」
为用人依据,但该劳务采购契约书中第二条 : 履约标的
乙方(宜兴公司)应给付之标的及工作事项 : 乙方必须遴选能胜任依规范说明书上所述之各工作地点之需求人员至甲方(经济部工业局)指定地之工作场所服务 .
而本人与宜兴公司完全没有接触 ,是甲方所属单位中坜工业区服务中心应征.完全违反该劳务采购契约书中第二条 : 履约标的 规定,在判决书中法官不完全不提,法官是否瞎了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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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10-19 00:20 |
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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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败诉理由只由一个,就是你没有跟甲方签约。如果你白纸黑字签下的乙方契约都可以随便否定,那连书面都拿不出来的甲方契约,更没理由认为存在。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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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10-19 02:48 |
prettymomo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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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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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就叫黑心法官‧似乎太沉重了点吧!
法律这门学问的本质,本来就是当事人双方与法官三方面的论理角力战
此审级即使败诉,亦仍有救济途径的方式阿
毕竟,法官是人不是神,判断就不会有出错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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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7-10-22 01:36 |
a96060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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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烦请转往下列网址直接观看
http://board.get.com.tw/lawyer/boa...sp?repno=5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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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10-24 22:44 |
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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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3
分享:
▲
▼
所以说最正面的态度,你只要证明你的确跟甲方(经济部工业局)有签定雇佣签约,你就赢了。标准一样,如果用你自己所有的论调可以证明这一点,那你才会胜诉。反之~说再多都是白说~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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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10-25 01:55 |
kk3265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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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法律的人,习惯施展这一招,本来单纯的事实,套用以法律文字拐弯抹角的叙述,结果就没几个人听得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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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From:APNIC |
Posted:
2007-10-25 03:41 |
a96060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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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
搞法律的人,习惯施展这一招,玩弄文字,
让人看不懂,他们才有机可乘,他们才有机可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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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11-15 10:52 |
creatscreat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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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在高点已经谈到快烂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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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3-19 16:12 |
聿岚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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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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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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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03-20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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