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上述所提及之【92年司法特考检事官行政法试题第4题】:
甲市政府鉴于夏季将至,市区发生火灾之机率可能提高,为使消防车能顺利到达火场救灾,
指示相关单位净6公尺以下之巷道。为填补净空后停车位之不足,将在相关道路增设停车
格。市民乙经营电器用品买卖,由于业务量大,进出十分频繁。某日乙开门营业时,发现
店门口的道路被市政府新设停车格并有其他车辆停放,造成其出入十分不便。试问乙对于
甲市政府划设停车格之行为有何救济方法?(25分)
【拟答】
(一)1.道路是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并处于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所得支配,为行政主体
直接提供公众使用之公物(公共用物),此种提供公众使用之公物,依其设置之目的,
若是提供人民自由使用,则该使用是公开的、自由的、无须获得许可的。例如:道路供
人车通行、公园中散步,此种使用是开放公众使用之公物,提供给民众之使用利益,原
则上是反射利益。
2.但是供公共使用之物,与相邻之人民产生比其他人民更密切之依存关系,该等人民可
主张比他人更有利之使用权。「依存使用关系」,在德国立法例,指公物与相邻之人民
产生比一般人民在使用公物上有更密切之依赖关系,例如紧接着道路、桥边之人民,
因道路桥梁之存在,致生交通上之严重依赖关系。若公物发生变动,将使其既存权利
遭受侵害,此种情形临路人民之使用权就不再是反射利益,而为公权利,可受宪法财
产权之保障。因此,沿路之商店,因修路、拆桥,致无法维持商业行为而生之损害,
可请求补偿。
3.本题乙之店门口的道路被市政府新设停车格并有其他车辆停放,造成其出入十分不
便,应可构成前述之「依存使用关系」,应属于其权利受有损害,故得提起救济。
(二)一般处分系对由一般性特征而确定其范围之人所为,或有关物之公法性质以及其共同使
用之行政处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行政处分之有关规定,一般处分又可分
为属人性之一般处分与属物性的一般处分。甲市政府划设停车格之行为,系属公权力措
施,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后段:「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
者,亦同。」为属物性之一般处分。
(三)综上所述,甲市政府划设停车格之行为已构成乙权利之侵害,该行为又属于行政处分,
故乙若不服得提起诉愿(向交通部提起),不服诉愿决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