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i_51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7 鲜花 x4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扶养与探视权
舅舅与舅妈自从前年开始感情不好
终于舅妈在去前7月份后在未告知的状况下自行离家
离家之后并未与舅舅或小孩(现在国小3年级)联络
其实他也就住在附近所以舅舅有前去想劝回舅妈
但她仍然不愿回家
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努力减肥加油加油加油......
http://tw.myblog.yahoo.com/bi_510 部落格已更新有空去看看吧
http://bi510.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新的分享空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台北市 | Posted:2006-04-06 01:03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亲权之剥夺与离婚无关
2.分居并非离婚要件


1.不给亲权=亲权禁止,需在其母滥用亲权后,由最近亲属纠正之。纠正无效后,得请求法院宣告停止之。
2.只要两个人都愿意,明天就可以离婚了。

其实,早在一月的时候,我可能就会向警察局报案,然后向检察官提出告诉,以准略诱罪论之。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6-04-06 11: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6 01:44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早在一月的时候,我可能就会向警察局报案,然后向检察官提出告诉,以准略诱罪论之>>>

主体没有限制吗?自己的生母也构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6 08:34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可非于2006-04-6 08:34发表的 :
主体没有限制吗?自己的生母也构成?

因为亲权是分别存在于父母双方,所以只要违反一方强行使子女脱离他方监督,就可以成立。

请见司法院82厅刑一字05283号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6 10:07 |
bi_51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7 鲜花 x4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家的回覆
我会把他列印下来给舅舅看的


努力减肥加油加油加油......
http://tw.myblog.yahoo.com/bi_510 部落格已更新有空去看看吧
http://bi510.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新的分享空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台北市 | Posted:2006-04-07 01:14 |
katrina06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样让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也只能心疼这个孩子辣

有的离婚不给对方探视权

对母亲或是父亲都是一种煎熬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12 17: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04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