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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車禍處理要點
肇事現場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壹、通報119並必須立即在現場協救受傷人員。 一、協救步驟 1.應先維護傷者安全。 2.察看受傷人員意識是否清醒,意識清醒者,先詢問姓名及家人或朋友聯絡電話。意識清醒可站立者協助移往路邊安全處候救護車。 3.詢問身體何處疼痛、有無肢體骨折或特殊麻痺感、暈眩…等,不得立即將傷者翻動或扶立移動。須先要求傷者緩慢動做漸次起身,先由坐姿再行站立。 4.有出血狀況,於上下肢處,應於傷口前端近身體軀幹處,利用隨身領帶、皮帶、鞋帶以筆、竹木枝絞緊止血或以繩索、布條綑綁止血。軀幹或頭部臉部出血應以乾淨布巾、衛生紙或還未閱讀之報紙按傷處止血。 5.骨折、身體麻痺感及意識不清者,候救護人員處理,不得任意移動以避免造成更大傷害。意識之傷者若口鼻嘔吐或血水阻礙影響呼吸時,應將阻礙物盡量清除,頭部轉側面並將頭頸部墊高幫助呼吸。
二.為避免傷者或家屬質疑或責難,肇事駕駛盡量避免於現場(請求他人)對傷者施行心肺復甦術、嘴對嘴呼吸術或指定送特定醫院急診,但必須要求救護車人員將傷者就進送大型醫院。
貳、置放三角警示標誌。 於車尾或來車方向,視道路及車速狀況,在距車輛五至三十公尺處放置。放置時,須以反光面向警示來車方向。坡道應置於坡頂、彎道置於彎道頭。若有須要可置放其他明顯物品輔助警示。
參、保持現場完整 一、警方處理前,車輛於肇事現場不得移動,並應該立即拍照存證。 二、輕微無傷亡事故,可於雙方車輛四車角以噴漆或蠟筆描繪相關位置後移開,但於描繪後為維護權益保存跡證,應先拍照後再移動車輛。 三、拍照應先攝取大方向,再拍攝車輛肇事後相關位置,雙方行駛方向之標誌、標線、特殊指示或禁制標示、障礙物、兩方損害部位及對方未損壞部位。 肆、以110報警 一、告知110事故現場位置於那一路段或明顯著名建築物或門牌號,並述明方向,肇事車種。郊區道路可以電線桿號或里程碑報知位置。 二、特殊時向管制路段如調撥車道、公車專用道等,報警時應注意管制時間,維護權益。 三、有人受傷請110通知救護車,有多人受傷時應告知大約人數。 四、於現場無暇報警時,可請人代為報警。 五、警方製作之現場圖及筆錄應詳閱與實況相符再簽名,若有疑慮應候律師到場協辦。 伍、聲明自首 一、向警方報案時,肇事駕駛須向110報案壹告知姓名,聲明為肇事人自首,於現場候警方處理。 二、肇事現場原已有交警或義警指揮交通,於肇事後應即向警方現場人員出示證件並聲明自首,並記下警方人員肩章號碼,是否符自首條件由法官裁處,但仍可醉取犯案後態度優良。 三、若請他人代打電話報案,應於現場較空暇時間補打110報案,述明於前因救助傷者請人代報案,特再聲明自首。 柒、尋覓有利人證 一、人證須於警方製做筆錄後方有法律效力,證明價值則由法官認定。有利人證最好要求多人做證,無法配合現場製做筆錄者可要求提供姓名、聯絡電話,於警方處理時,向警員表示有人證。
以上所言,像是聲明自首是怕肇事後對方不幸死亡,假設你有聲明自首,跟你沒有聲明自首,判得罪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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