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車主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或有效之駕駛執照),公司應繳驗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車主印章(個人得簽名)。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即車籍資料)。
行車執照正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
號牌遺(滅)失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汽車號牌遺失一面者,另一面應同時繳還)。
繳清積欠的燃料費、牌照稅以及違規罰鍰,或攜帶結清之證明文件。
設定動產擔保者,請攜帶債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營業車者,須經第四科簽章。
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照遺失,可同時申請補發,補發新領牌照登記書請加附身分證影本,設定動產擔保者,請加附債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汽車號牌規費600元,機車號牌規費300元,拖車號牌規費 400元。若須換發新行照者,則須繳交汽車200元,機車150元〈有效日期在一個月內者,應同時徵收二年一期之燃料費。〉,拖車200元之行照規費。
汽車號牌遺失或毀損及車牌遺失復尋獲(尚未辦理遺損換牌)者,車輛均需先至本處第一科辦理「實車查核」,始可辦理後續作業,但若逾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或號牌毀損不可辨識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害者,,並於檢驗合格一個月內申請辦理,檢驗合格逾一個月者,須重新驗車方可受理;檢驗時請向本處或北區分處辦理,但大貨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則請至北區分處檢驗。
汽、機車號牌遺失或毀損,重新申領牌照,重新發給新號牌照,不得要求原號補牌。
我只能找到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