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sly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分享] [转贴]寻找靠近的感觉
"沉默是最具杀伤力的语言",适时表达自己,才能给对方更多的安全感,才表示对方在心中占了一席之地,
所以才能分享自己的情感,心情和情绪.不论是朋友,亲人或情人都一样喔....^_^

寻找靠近的感觉

爱情的发生,隐藏着许多伏笔,魅力总是在许多看似偶然,却又刻意累积的印像中逐渐鲜明,而引爆点
就在将自我打开,让对方靠近的刹那。


飘着小雨的早晨,阳明山间一条小路的尽头,座落着歌手殷正洋与广播节目主持人李文媛的山间小居。


很少夫妻像他们一样,一同上心灵成长课程、参加读书会,在广播节目中谈男女相处,甚至一起写书。
夫妻两人似乎把爱情认真的当作一门功课,共同走在培养爱的能力的路上。



「如果是别的夫妻,恐怕早就完蛋了,」殷正洋开玩笑地说,「为什么还可以在一起?因为我们上了很
多课。」他们俩爱的起点,也正是从一次心灵成长的课程开始。


在上这个课之前,殷正洋就对李文媛很有好感,那时候已经认识她七、八年了,但是七、八年里面她就
只是殷正洋的一个朋友,一直到那五天的课程,殷正洋才真正看到李文媛。

「她以前给人的感觉是比较封闭的,你觉得她很吸引人,但是不知道怎么跟她相处。在哪几天忽然发现,
是很好靠近的。她变得很好玩,上课的样子,晚上的样子,都觉得好可爱,」殷正洋回忆。


而对李文媛来说,殷正洋也曾经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歌手。可是在心灵成长团体的环境里面,她发现了殷
正洋很纯真的一面,「他最吸引我的,就是男孩子所展现的那种温柔,」李文媛说。


走过共同成长的爱情与婚姻,殷正洋的领悟是,你必须跟对方有靠近的感觉,你要了解对方,而且被对
方了解。爱情要延续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让对方对你有更多的认识,在这样的状况下,对方也会被鼓励
去讲他内心的事情。

殷正洋回忆刚结婚时的一些挫折感,就来自于两人之间不能够完全分享真实的感受,尤其是他自己往往
为了配合对方而不表达自己的感觉。


「结婚第一年,我很努力的去做一个好先生,尽我所能的做。她要回妈妈家吃饭,我陪她回去,她要搬
到山上来住,我帮忙找房子,我把一切事情都弄好。结果有一天李文媛竟然跟我说:『殷正洋,我对你
很不满意。』。


我说,『什么!我简直快昏倒了。我这样你还不满意,你要怎么样呢?』她说,『我觉得我连你喜欢吃
什么我都不知道。因为吃饭的时候你会想说我喜欢吃什么,我们就会去吃那个。可是你喜欢吃什么,我
根本不知道。你从来没有表达你的情绪,那我不认识你,我只是跟一个很会照顾我的男人在一起。』够
难搞的吧!」


殷正洋如今笑着谈起往事:「我同意她的说法,当我没有把我真正的情绪、真正的感觉抒发出来的时候
,她是真的不认识我,」殷正洋说。


和殷正洋共同学习爱的功课,李文媛最深的体会是,一个人如果没有真正面对自己很细微的过往的行为
模式,如果不了解自己的心理状况,根本不可能进行爱这件事情。这样的爱可能都是控制的。


「我们在成长课程都是慢慢去观察我们自己,看看我们自己的阴影,过去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都
可能会对对方造成很多压力,以爱之名,可是对对方有很多控制。当我们察觉到这一点的时候,才会真
正了解到爱是什么,」李文媛说。

法国诗人、小说家雨果曾说:「初萌的爱情看到的只是生命,持续的爱情看到的则是永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9 17:45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Isly于2004-11-29 17:45发表的 [转贴]寻找靠近的感觉:
"沉默是最具杀伤力的语言",适时表达自己,才能给对方更多的安全感,才表示对方在心中占了一席之地,
所以才能分享自己的情感,心情和情绪.不论是朋友,亲人或情人都一样喔....^_^

寻找靠近的感觉

.......
我觉得最沉默的语言也要抒发出来
不然有时候会有一些问题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8-01 11: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4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