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0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AT3901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說][分享] [分享]尋找真愛的方法
文/莫齋

■【先準備好自己,想要什麼樣的對象,自己先成為那樣子的人】
物以類聚是真的.如果你想要有一個溫和體貼的對象,自己就要先成為溫和體貼的人--這有一個好處:當某人只是假裝溫和體貼來接近你時,你會很快地發現--除非你這樣做,你看不到這些「技術上」的問題。

■【選擇像你珍惜他那樣珍惜你的人】
如果他珍惜你,就不會對你拳腳相向,他還是會有脾氣,但溝通的管道不會斷絕。他會有所改進,雖非一朝一夕,但他不會忍心一再地傷害你,而會努力地尊重你的意見。

■【共同的價值觀】
有類似的理想,共同的理財、育兒、持家概念,甚至對待雙方父母的方式也要大致相同。會努力調整自己的步伐以與你配合。欣賞你的才華,不會告訴你因為你是男人或因為你是女人,就要求你必須不顧一切地拼命賺錢養家或是付起育兒全責--家庭是兩個人共同擁有和創造的。

■【看清對方的優缺點,雖然一定不會完全看清,也要牢記他吸引你的特質】
這在以後的磨擦中,會讓你回想到他好的一面。,反省自己是不是有必要為一點小事起衝突。千萬別指望他會在婚後改變他的缺點。多數的缺點是根深柢固的,承認吧!你自己也是這樣,怎麼能要求對方改變?如果就算他不變你還是能試著愛他,那才是比較實際的態度。

■【用最真的自己去面對他】
如果你總是必須偽裝自己才能討好他,或是不偽裝自己怕他就不會愛你.這個關係遲早會發生問題。

■【對方應是你最好的朋友】
所有的心事,他應該是你最想傾訴的對象.有這樣的伴侶,才會是人生一大享受。

■【培養自信和愛自己的能力】
愛情不是建立在踐踏另一方的尊嚴上。你或許不是完美的(沒有人是),卻也不是可欺無用的,不要讓別人利用你來滿足他愚蠢的自信或慾望。真正的愛會讓你看到自己是可愛的,也是可以被珍惜和鍾愛的。

■【要有耐心】
真愛需要時間的培養和耐心地等待,有時候甚至要經歷一些鐵打損傷。與其急忙讓自己走進愛情的泡沫中,不如讓自己好好療傷,下一步才會走得更穩、更有自信。

■【不要屈就於「次級品」】
人實在沒什麼好分高下的,但當走入愛情時,你總會覺得有人比較適合,有人比較不適合。不要為了氣最適合的人,或是為了安慰自己和勉強自己接受一個自己心裡覺得比較不適合的人。除非你相信你不會辜負他的感情,也不會為自己一時的衝動後悔,否則你不但毀了自己的幸福,也毀了他的一生。

■【堅持和包容】
有的時候你碰到他,他可能還不覺得碰到你,也許他之後也永遠不覺得是你。如果你還是喜歡他,就要有所堅持,努力地去以他所能接受的方式來接近他,不論男女都應是這樣。沒有道理等總是著別人來討你歡心。容許他需要時間來接受你。如果他斷然地拒絕你,也要有風度的退去--沒關係,好戲總是壓軸,還會有更好的對象在等著遇到你。必死纏爛打,也沒有必要為了被拒而怨天尤人,失去自信,那只是在浪費時間和精力而已。

最後,祝所有尋找真愛的人都能相遇、相知、相惜!



找一個懂妳的人,也期許自己做一個懂別人的人

聰明的人喜歡猜心 雖然每次都猜對了,卻失去了自己的心
傻氣的人喜歡給心 雖然每次都被笑了,卻得到了別人的心

最近愛上這個圖案說!! 啊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省 中華電信寬頻網(ADSL) | Posted:2004-11-18 11:01 |
Ivon 會員卡 葫蘆墩家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個人商品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驗證會員
級別: 榮譽會員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鮮花 x142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WAT3901於2004-11-18 11:01發表的 [分享]尋找真愛的方法:
文/莫齋

■【先準備好自己,想要什麼樣的對象,自己先成為那樣子的人】
物以類聚是真的.如果你想要有一個溫和體貼的對象,自己就要先成為溫和體貼的人--這有一個好處:當某人只是假裝溫和體貼來接近你時,你會很快地發現--除非你這樣做,你看不到這些「技術上」的問題。

.......
有時候要把自己的準備好
迎接新的人
這樣子也滿好的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8-08 20: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9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