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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法律常识] 女人都应知道的法律常识
【转载出处】7-11布丁客栈
(第一部份)
(第二部份)



壹、人身安全篇

一、性骚扰

1.洗澡上厕所换衣服被偷窥

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将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缓。你可以在确实掌握被偷窥的证据后,报警处理。这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的罪,你可以对偷窥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诉;若法院定罪,偷窥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2.在公车上被毛手毛脚

遇到这种事,你可以大声制止骚扰者的行为,引起公车上其他乘客与司机的注意。若想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你甚至可以请求司机将公车开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报案,而司机与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证。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以猥亵之语言、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者,将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车上或路上碰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确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这样的行为已构成公然猥亵罪。倘若暴露狂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你的生活,你想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那么你可以在搜集证据后(比方说人证)报请警察处理,若法院定罪,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4.公司同事总说些令人不舒服的黄色笑话

每个人对黄色笑话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觉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却对笑话中所隐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你如果觉得对方说的黄色笑话很令你难受,一定要表达出来,让对方知道你真实的感受,这样下次他/她才会小心。倘若对方不理会你的感受与反应,还故意继续对你讲不好笑的笑话,那么你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录音存证并要求警察处理。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他可能被处六千元以下罚锾。

5.遭到老师或长辈性骚扰

被老师与长辈性骚扰时,当事人往往出于对老师与长辈的尊敬与信任,而忽略自己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严厉制止性骚扰的行为。其实,你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任何人对你身体的触碰都需经过你的同意,只要觉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说「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对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为猥亵之行为者皆明订刑罚。倘若你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切记要及时搜证(人证与录音带、纸条等物证)!

6.被跟踪

被人跟踪的确是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将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因此,若你再三劝阻跟踪者,而他却置之不理时,那么你就报警处理吧!倘若跟踪者的行为相当粗暴,还口出威胁之言,那么他的行为还构成刑事上的恐吓罪。要提出告诉之前,记要得要搜证,也就是要把他威胁你的话都录下来。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强暴

很多人都认为男女朋友间的性关系怎么算强暴。其实,只要是违反你意愿的性交就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强制性交罪。因此只要你愿意提出告诉,任何侵犯你身体自主权的人,即使是你的男朋友,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后马上报警处理、至医院验伤,切记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坏搜证。约会强暴的官司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要证明性交是出于强暴胁迫。建议你可以事后找对方对质,并将对话过程录音,也许能证明你是出于强暴胁迫下而为性交。

8.被乘酒醉、身体不适的机会强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于男女利用其心神丧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碍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已构成「乘机性交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后,若发现有人趁酒醉之际强暴自己,尽管觉得恶心不舒服,也千万不要更衣沐浴。暂时的忍耐都是为了保存证据。切记法官在判案时,讲求的是证据;保存与搜集越多的证据,对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药强暴

利用「FM2」强暴丸等药剂的方式强暴他人,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加重强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与妨害风化罪章修订之时,妇女团体主张:凡利用会对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方式犯强制性交罪者(如在饮料中下迷药、以计程车犯案等),皆应加重处罚,因为这些犯罪方式将让妇女对周遭环境有不安全感,严重困扰妇女日常的互动与社交,对其生活与社会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若遭下迷药强暴,验伤时请告知医师要加验尿液与血液的项目。

10.被老师或长辈强暴

师长掌握权力,学生不服可能会受到不利的对待,于是学生在权势压迫下不得不「答应」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当你以此主张提出告诉时,法官通常会要求你证明对方是「利用权势」。这种情况,人证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后找对方对质,并将对话过程录音,可能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11.对智障者强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智障者以违反意愿之方法为性交者,将构成加重强制性交罪,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与判断力的限制,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强暴,往往是有怀孕迹象出现或肚子大起来时,才被人发现遭到性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诉时,要证明性交违反智障者的意愿,的确有其困难之处。有鉴于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订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将构成「乘机性交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间强暴

夫妻间的性行为可能构成强暴吗?再重申一次,只要是违反你意愿的性交,就可以构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交罪,即使对方是你的男友、甚或丈夫。不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配偶间的强制性交罪属告诉乃论罪。强制性交罪的法意所要保护的是女人对于性、对于身体的自主权,而非女人的「贞操」。提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绝行房时,绝对不可以用强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这种地步,也许可考虑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13.被配偶殴打或精神虐待

别害怕!首先,他殴打你,在刑事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普通伤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重伤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对你的身体权造成侵害,你亦可对他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他负担你被殴打后在财产上与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另外,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你还可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让他不能接近你。最后,你还可以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向法院诉请离婚。要采取上述种种法律行动之前,切记搜集证据是件至关要紧的事,包括被打后的验伤单、他殴打、辱骂你时的人证、物证(如纸条、录音带)。

14.被配偶限制行动自由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社交机会,比方说尽量不让太太外出,干涉她与娘家、亲友的联络机会,他对太太的行动自由限制虽不致达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刑事犯罪,却足以构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认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以不堪同居虐待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

15.如何不让施暴者靠近

过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离家出走。现在有了「保护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着公权力的伸张,而让施暴者不接近你。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令分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二种,暂时保护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暂时保护令与紧急性暂时保护令。违反保护令罪并非告诉乃论,而是公诉罪。刑度和普通伤害罪一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16.离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断骚扰

前夫的骚扰若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恐吓不借钱要对你与家人不利,则可在掌握证据后,报警处理、并向法院提出告诉。你一定会有疑问:离了婚的骚扰与恐吓算是家庭暴力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属于家暴法所定义的家庭成员。因此,你仍可检具相关事证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四、儿童及少年性侵害

17.对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

刑法认定未满十六岁的人对于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与十六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构成犯罪行为。倘若性行为的发生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那当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强制性交罪;若当事人未满十四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必须加重刑罚。如果是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呢?刑法并不认定那是两情相悦。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未满十四岁者为性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之人为性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罚男女皆适用,但是未满十八岁者犯之属告诉乃论,而且可以减轻或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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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gigatree在2005-04-15 14: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14 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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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唷...没有全部都看~"~但是我想说「强暴」在法律上是非法使用暴力而已,跟强制性交的「强奸」是不一样的=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04-14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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