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6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enhaoliu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爱情] 爱自己再多一点是很重要的
爱自己再多一点是很重要的

我的朋友marry,40岁,越来越焦虑着自己的生活。结婚15年了,感到老公在生活里

“渐行渐远”,她抱怨、焦躁、怨天尤人。五年多的时间里,她不是为了爱而爱,

而是因为爱自己不够,拼命去抓住爱,黏着对方进而为自己带来安全与舒适,

两个人关系的危险信号就开始了。激情状态过去后,一方渐渐地就会感到不适,

于是就想摆脱这种喘不过气来的感觉;另一方却不愿意放手。但是想喘气的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会逃脱得更快。于是越逃脱越想抓,越想抓就越逃脱。

在这种时候,逃脱的一方极其容易形成逃出去就不想再回来的状态。

因为,他有的只是窒息,而不是自由。但是,这样的“抓住”,放眼望去又有谁能真的抓住爱了呢?

只能是越抓越远罢了,顶多带给对方一份负重一份内疚,但那依然不能替代爱的回归。


蔡敏莉对夫妻关系的描述颇能令人回味与深思,当你爱自己只有10%的时候,

你所吸引来的异性对自己的爱也只有10%。就算对方把自己所有的爱都给你的话,

你也只有20 %的爱;当你爱自己有100 %的时候,你所吸引的异性对自己的爱常常也会是100 %。

就算对方只付出10%,那对你来说也已经是奖励了,因为你已经拥有了100%。

之后,她又画了两个有部分交叉的圆圈说道,最佳的婚姻状态就是这样的。

有共同的时间谈共同的话题,做共同的事情。里面充满了滋润与支持。

同时,还能保有各自的空间做各自的事情。之后,她又画了一个圆圈,里面画满了线条。

说道,这是两个完全交叉的圆圈,表明了最糟糕的婚姻状态。

意思就是两个人要形影不离地粘在一起,这样,一方总有厌倦的一天。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说,爱自己再多一点是很重要的。爱自己最重要的是注重自己的感受,

千万别和自己的感受较劲儿。在有选择的可能中,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

最好别做和自己的感受相抵触的事情。做什么才能让自己舒服呢?

就是要常常去感受和发现的一件事情。当明明知道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会给自己带来伤害,

却还想穷追不舍的时候,就要不断地提醒自己,我是在爱自己还是在伤害自己?

  
让自己拥有自己的热爱与空间,有着做不完的有趣而又好玩的事情很重要。

就像有位朋友说的,我有十个爱好,丢了一个还有九个,再丢了一个还有八个。

别说让我去粘男人了,我还怕他粘我呢?这么多好玩的事情都做不过来,哪还有时间去粘他们呢?

缘分的天空离不开互相的需要,我们不妨自问,他(她)为什么可以停留在我这里而不愿意离开我?

难道仅仅是因为我们是形式下的伴侣吗?和相爱的人共度时光时,要格外的珍惜。

在分离的时候,友好地祝福他(她)远在他乡的每一分每一秒快乐、安宁﹗

在这种一次又一次的分离与相聚中,我们的心会变得更有弹性,也更加自如。

  你不用去拼命地抓住什么,因为你踏踏实实地拥有着自己





What sunshine is to flowers, smiles are to humanity.
微笑之于人类,犹如阳光之于花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5-04-07 20:58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enhaoliu于2005-04-7 20:58发表的 爱自己再多一点是很重要的:
爱自己再多一点是很重要的

我的朋友marry,40岁,越来越焦虑着自己的生活。结婚15年了,感到老公在生活里

“渐行渐远”,她抱怨、焦躁、怨天尤人。五年多的时间里,她不是为了爱而爱,
.......
有时候多爱一点
对自己也会比较好啦
不管怎么样子有时候也是要学一些的东西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19 21: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8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