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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至国外受孕 国内无法可管
国内一名妇女以一百五十万元的代价,同意前往美国以代理孕母方式为一对华裔夫妇生子;对此,卫生署今天指出,由于这名妇人赴美国受孕,目前国内没有法规予以规范。
国内一名曾姓妇人和美国一对无法生育的华裔夫妇谈妥,以一百五十万元台币代价以代理孕母方式替他们生小孩,依约飞往美国受孕后,由于这对华裔夫妇反悔爽约不肯支付费用,曾姓和其吴姓丈夫于是在网路上贩卖这名婴儿。
对此,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妇幼卫生组长苏淑贞表示,由于这名曾姓妇女是前往美国受孕,目前国内法规无法予以规范。至于国内代理孕母立法进度,去年九月卫生署召开公民会议,会议决定有条件开放代理孕母,现已委请成大教授研拟草案,预计下半年完成。
她说,代理孕母相关规定,卫生署原计画规定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不过由于代理孕母争议多时,为了让「人工生殖法」草案立法进度加快,而决定让两者脱勾。
健康局副局长赵坤郁也指出,代理孕母法仍在草拟阶段,处于法令空窗期,但仍可以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涉及「不正当行为」,透过医师来约束代理孕母,不过,由于这名妇人是在国接受受孕手术,因此不在规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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