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56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陳老師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用神分類
一、用神分類定例

父母爻]室,俱以父母爻為用神。

官鬼爻]兄弟爻]妻財爻]、珠寶、金銀、倉庫、錢糧、什物、器皿及問天時晴明,俱以妻財爻為用神。

子孫爻]侄、女婿、門生、忠臣良將、藥材、僧道、六畜禽鳥、順風、解憂避禍及問天時日月星鬥,俱以子孫爻為用神。


二、世應論用神

  凡卦中世應二爻,世為自己,應作他人。世應相生相合,是雲賓主相投,世應相克相沖,可見兩情不睦。凡佔自己疾病,或問壽數,或問出行吉兇,諸凡損益自身者,為世爻用也。凡佔無尊卑之稱呼、未曾深交之朋友、九流術士、仇人、敵國,或指實某處地頭,或指此山此水此寺此塔等類,俱以應爻為用神也。

  如占自己有一地可造墳否,則世為穴場,應為對案。如將買他人之地而欲造墳,問此地若葬益利我家否,以應作穴場,世是我家也。


三、用神問答

問曰:僕占主人以父母爻為用神,主人佔僕不以子孫爻為用神,何也?
答曰: 一切撫養庇護我身者,以父母為爻為用神,即如城垣、宅舍、舟車、衣服等類是也;金銀、物件、婢僕等一切驅使之類。

問曰:以財爻為用神是也。占兄弟之妻、妻之姊妹以財爻為用,佔夫之兄弟以官爻為用,何也?
答曰: 兄弟之妻、妻之姊妹與妻同類人也,既夫佔妻以財爻為用,皆是財爻為用矣;夫之兄弟與夫同輩人也,既妻佔夫以官爻為用矣。

問曰:古書俱載兄弟為風雲,今以官鬼之爻為逆風,子孫之爻為順風何也?
答曰: 貴人以官為官星,庶人以鬼為禍祟;貴人以子孫之爻為惡煞,庶人以子孫之爻為福神。官乃拘束之星,鬼乃憂疑阻滯之宿。如連日風雨,或遇逆風,疾病纏染,官司擾害,盜賊憂虞,人心豈暢?福神能制官鬼,善解憂愁,故為之用也。


四、原忌仇神論

  凡占卦要知原神。先看用神何爻,生用神之爻即是原神也。如用神旬空、月破、衰弱或伏藏不現,得原神動來生之,或日辰月建作原神生之,必待用神出旬出破得令值日,所求必遂矣。如用神旺相,原神休囚不動,或動而變墓,變絕,變克,變破,變退,或被日辰月建克制,皆不能生用,是用神根蒂被傷矣,不唯無益,而反有損也。

  凡占卦要知忌神。亦先看用神,克用神之爻即是忌神也。如忌神動來克用,而用爻出現不空,則受克也。倘卦中又動聘爻原神生用,則忌神反生原神,是名貪生忘克,則用神根蒂深固矣,其吉更倍矣。如忌神獨發而用爻旬空,謂之避空,如伏藏不現謂之避兇,如月建日辰生用謂之得救,如是等仍為吉兆,夫亦何嫌何疑哉!如忌神變回頭之克,或日辰月建克沖之,或動爻制忌之,謂之賊欲害我是賊先受害也,我又何傷?如日辰月建生扶忌神,或忌神疊疊克用,即使用神避空伏藏者,至出空出透時便受其毒,難免其災也。

  凡佔卦要知仇神。先看制克原神、生扶忌神者即是仇神也。如卦中仇神發動,則原神被傷,用神無根,忌神倍力,其禍可勝道耶?


五、飛神正論

飛神有六:

凡卦既有伏神,伏神之上者飛神一也.

六獸五類,飛神二也.

他宮五類贅入本宮,取財官父兄子,飛神三也.

一卦中上下兩爻一類,內靜外興外飛內,飛神四也.

外靜內興內飛外,五也.

內外皆興飛去,六也。


六、伏神正傳

夫伏神者,謂卦之有缺用神,才看用神伏於何爻之下。既有用神現,即使旬空月破動靜生克沖合者,皆由機關之所發,是有病處必以藥醫之。故空要值日,破要填合,伏待出露,沖待合,合待沖,此乃物窮必變,器滿則傾。若以破空為無用,以乾為坤之伏,大有五類俱全又扯否卦為伏,又爻爻有伏之說,豈非病失醫藥?其傳謬矣!至於學者無門可入。今陳一定不易之理,以便學者易於升堂。且乾坤艮兌坎離震巽用八宮之首卦,其象備官父了財兄,本卦下七卦如缺一者,即以首卦為伏。假令垢遁無財,須向乾卦借寅木;遁否晉觀缺水,移乾子水伏初爻;觀剝少金,乾卦申金為伏。今怪乾卦為法,他宮他卦皆是以本宮首卦為下七卦之伏神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2-11-01 16: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17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