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14 个阅读者
线上游戏 快速索引
RF CSO LUNA 墨香 寻仙 暗黑 洛汗 运命 希望 仙剑 诛仙2
天堂 天堂2 SD钢弹 劲舞团 爆爆王 三国志 枫之谷 QQ三国 魔物猎人 梦幻诛仙 烈日风暴 剑侠世界
艾尔之光 天子传奇 中华英雄 幸福五角 永恒纪元 天翼之炼 热血江湖 恋爱盒子 吞食天地 吞食天地2 光明战记 天龙八部
战栗时空 第九封印 完美世界 仙境传说 魔兽世界 星海争霸2 无尽的任务2 极速快车手 武林群侠传 全民打棒球 跑跑卡丁车 SF特种部队
三国群英传 未来启示录 暗黑破坏神 真三国无双 梦幻龙族传说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lu121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介绍] 理性分析6.30血量调整后一系列连锁反应
630更新之后,在八卦属性上给你增加了血量,而相对应的也提升了敌方怪物的攻击数值。然后,玩家普遍反映,血量增加,不但没增加自身的生存能力,反而自己在副本中的死亡率反而高了。这个看似不经意的改动,却完全影响了整个游戏的体验性,从而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

首先,回复药并没有根据血量的调整而调整。虽然,最近正式服更新后已经将回血药上调至合理数值。
但是还忽略了,游戏中的一些其他细节,如下:

一,人物回血技能基本作废,举个例子。 XX招式:攻击的10%转化为生命。也就是说原本攻击2W伤害,转化成2000点的生命。未更新前,玩家血量一般都在4W左右,而这个2000点吸收的生命相当于2%。如果该技能使用频繁,则回血量相当可观。而血量上调后玩家血量在8W-10W之间,带来的后果,这2000点的生命回复连0.5%都不到。因此部分职业回血技能作废。

二,力士这个职业优势不再明显。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虽然目前影响还不算太大,至少力士还能玩,但终归这种改动是影响职业平衡的。

三,八卦的最大值决定血量的多少,这个是最让人吐槽的地方,意味着什么呢?八卦数值在装备中的重要性凸显。甚至比武器还重要,对老玩家来说,目前八卦最不完善的是缺少洗八卦属性这样的机制。对新玩家来说,获取极品八卦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前期生存力进一步下降。至少之前新人和小号,还能雪人+修罗+传说混搭。血量一旦和八卦最大数值挂钩,也就是基本废掉了紫色八卦。无论新老玩家都要重复的去刷传说八卦最大值。要么废品,要么直接极品。

四,吸血宝石成摆设,吸血宝石在整个游戏中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前期还是后期,无论是新人还是老玩家,手残党必备神器。可是,人物血量上调至10W后,请问吸血宝石存在的意义在哪,神器瞬间陨落。

五,传说首饰绿字又闹笑话,和回复药一样。人物总共10万血,怪物摸你一下2W血,请问2000点回复又算什么?上调血量,牵扯的地方这么多,甚至使整个游戏玩法都被扭曲。而官方的考虑是什么:是为了生魂谷和野外PVP,一刀秒的局面所有缓和,让技术好的玩家提供反杀的机会。
官方的出发点是正确的,可是方法用错了,并没有对症下药,而是用了偏方。
攻击溢出,应当对应的去调整防御属性。而血量关系到游戏的方方面面太多了,装备啊,道具啊,以及技能,甚至职业平衡。
一旦修改血量,以上都要逐一调整,工作量巨大。

针对玩家野外攻击溢出的问题,和刺激玩家去6V6。只需要做出微调就可以,无需大费周折。

1,野外,穿上对立势力衣服后,敌对势力玩家伤害减半。当然防御BUFF只针对玩家攻击,对鬼魂怪无效。

2,生魂()谷同理,进入地图后玩家获得一个BUFF,自身属性血量翻番,防御翻番。

以上攻略来自玩家供稿,仅供参考

《i7391轻松交易网》是港澳台专业游戏虚宝交易网站,提供游戏币、游戏道具、游戏帐号、游戏点数卡的买卖资讯。卖家手续费仅3%,买家免手续费唷!各大游戏专属交易区商品应有尽有,Mycard、GASH等等点数卡93折起,多样商品优惠中!
另外,i7391轻松交易网热烈招商中,欢迎踊跃洽询唷!

客服服务时间:09:00-01:30
台湾:(06)215-8111海外:0591-87860889
港澳:852-81977391传真:(06)215-8222
信箱:service@i7391.com Skype:servicei7391

最后,有空欢迎到i7391轻松交易网逛逛唷^_^
http://www.i7...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07 10: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13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