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1:49 發表的 : 另外你可能把不能犯的定義搞錯了以你所舉的例子來說: 另外【重大無知】與行為人的主觀【根本毫無關聯】!我舉個例子: 我拿籃球去小學籃框去灌籃【還吐舌頭歐!】,結果我自認為是Micheal Jordan!你認為我是什麼?癡呆、白癡、【重大無知】,但是我自認是【重大無知】嗎??不是!我自認是【Micheal Jordan】! 因為你認為的不能犯是有危險的,所以你當然不能接受我的想法,我的不能犯所做的動作是完全不是Micheal Jordan卻自認是Micheal Jordan,而不是做有些像,而別人以為完全不像的動作,卻自認自己是Micheal Jordan而已! 比如你一邊吃飯卻一邊自認自己是在打籃球! 這樣如果主觀認知還不算重大偏離,那我也不知道還要怎麼跟你舉例了!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2:08 發表的 : 所以重大無知是【一般人的客觀事後認定】,但行為人主觀上【仍有希望達成犯罪目的之故意】~~~~~所以知道你上面的例題【錯得有多離譜了吧!】還是去補習班惡補吧 對了,請問您補習班對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是如何定義?? 請大大詳以教我!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3 01:46 發表的 : 1.小弟的不能犯 不包括不能未遂 而你卻以為不能未遂也在小弟的不能犯當中,麻煩大大把我的論述 共數篇全部看完 我有舉案例說明不能犯跟不能未遂犯的區別!我的不能未遂犯是有危險的 只有不能犯才是無危險。2.我最後已經答覆你了,何謂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如果你知道這個答案,那麼你就會明白即使如你所言屬【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那也很正常!不過如果我沒記錯:【事後一般人】所為之【客觀判斷】。好像是某教授書上的用語,他好像是在說不能未遂犯依然有危險、客觀歸責性風險有無提高的問題!.......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4-22 20:10 發表的 : 回應lancesan:(1)日派: 如果認為不能犯是【永遠不會著手】~~~~那叫做不能【預備】!連未遂都不到,幹嘛 討論不能未遂??而且有無著手,是看該行為階段【是否有達到法義青害的可能性】來 判斷!是以【行為階段】來判斷,而非【危險程度】來判斷!(2)德派: 【更是大錯特錯】!為什麼要處罰未遂犯,是因為該行為【具有危險性】,才有處罰必 要!但是不能犯是【根本沒有危險性】,既然沒有危險性,就沒有處罰的必要!所以才 【未遂的處罰基礎不存在】不罰!~~~~什麼【仍為不法有責之行為,只是「例外」給 予無罪之優待】!不能未遂行為早在構成要件就被排除了!什麼【不法有責之行為】!【PS:你的觀念嚴重偏差!你識自己讀的歐!建議你還是上補習班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