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1:02 發表的 : 爐主大大 1.A教唆B殺C B以為用糖可以致C於死,B果然拿糖給C吃了,但C當然沒死! 請問A如何論處????? 2.A以為用糖可以致B於死,A果然拿糖給B吃了,但B當然沒死! 其中A只有10歲,請問A如何論處???? 另未遂仍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 且故意只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計畫,而不是客觀的事實,所以主觀上他當然以為他的計畫要實現,才算故意,如果他主觀上就不想實現他的計畫請問還算故意嗎???? 另外也可以思考下為何妄想犯也不處罰???? 而我的重點就是在"行為人都抱持【一定要達成犯罪目的】的主觀意識"祇是故意的1個元素而已,而且並不充分!故意必須是知和欲都要充分,這正是版主開這題Q1時很多人都認為是故意既遂犯!而小的堅持認為沒有故意而是過失,再舉一例: A很恨B無時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詛咒B死,某日A在樓上整理花盆,1邊詛咒B死,1邊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過樓下,被花盆擊中頭部而亡,A發現後直呼老天有眼,心中無限暢快,A如何論處??? 難道你還是跟大家一開始一樣只把欲當故意,只要行為人想要結果出現就有故意!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1:36 發表的 : 附帶提下 我的想法正正在否定德國的印象理論,你在好好思考下印象理論,到底是不是直得我們仍奉之圭臬的,按印象理論以為由於行為人有犯罪的計畫縱然該計畫沒有實現,即使客觀上也沒有明顯的危險,但由於行為人已經有犯罪計畫並加以著手,故有法敵對意識,而容忍這法敵對意識仍會造成社會危險,所以必須加以處罰! 說實話,這個理論拿來當獨裁者實行統治的基礎還比較合適,拿來當做憲政主義下的刑法理論,根本是很奇怪的現象! 照該理論到底為什麼要處罰行為人完全繫於一個抽象空洞的名詞-------法敵對意識,既然客觀上不生危險,請問著手時點在哪裡????? 在哪裡會有直接接置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