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8 14:20 發表的 :
回應Dragon-Q:
一、所以你認為:急救方式使用榔頭,一樣也會造成肋骨斷裂,那麼此急救行為「仍然也是法所容許的行為」搂!
二、最後一段請看清楚:
如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
但行為人是遵守「標準的CPR實施程序」予以實施急救,則可使一般人對此行為產生『信賴』,其所生之風險是可受容許的!
(PS:該不會你已經沒梗了~~~~~~~~所以亂問一通?!)
一那麼請問你已經認同不能保障完好如初.又為何事實上這行為是容許的!?
二你的信賴原則擺在客觀規則的哪裡!?完全看不出架構!?
三標準程序不就是有壓胸腔按摩嗎!?不然還有什麼程序!?
四在且榔頭與手壓皆造成肋骨骨折的風險.這是是風險的創造.尚未審查容許性.
五又為何在審查緊急避難意思仍回溯構成要件的認知(疑問!?)
六遵守cpr的程序不就是手壓胸腔按摩!
七緊急避難必要項審查為何以參酌行為後結果衡量!?
八客觀規則理論為必可能性是在罪責判斷減免/避難過當亦同.請問有錯嗎!?
以上等等無是沒梗.是因為出現本末倒置的情事.基於信來原則長的怎樣根本提風險
容許是有何出入.敝人覺得根本界是降低風險+客觀容許行為的判斷而已.有壓cpr已
經是醫學證實會慘生肋骨骨折的行為.以求保全生命可為必要惡.載且你判斷風險的
創造一律相同評價為探討風險容許信卻挪以信賴原則.信賴何以判斷!?不是在探遵
守討社會規範.但社會設卻是容許這樣結果的行為(cpr)那你的信賴何以判斷.業已遵
守你自己也說難以確保肋骨骨折(可容許)又要硬說不容許.如{如遵守「標準的CPR
實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又何以判斷行為人的cpr一定是錯
誤的.只看不慎嗎!?cpr會造成骨折仍以為之這未必故意在確保生命的必要之惡是容
許的:
故意者:客觀上創造風險-
風險容許(必要之惡)+主觀上未必故意仍是容許
過失者:未善盡注意而創造風險-
風險應該於此時同故意-這也是必要之惡.難道卻並成不容許!?
衍伸:
一何以認為題中cpr為錯誤!?無法
二若行為人業已遵守肋骨仍為骨折使否轉不容許!?不能.否哲邏輯矛盾
三假設性因果不得採用罪疑為輕.但客觀歸責理論以為事實上判斷!
回歸於初衷:
cpr會壓段肋骨你不否認.有為何未必故意以及過失有不同評價.不就是一概認為只要不慎壓斷
肋骨皆為違反規則的論法!那麼請問怎麼判斷在遵守規則之時肋骨仍骨折.這樣的評價也是具備
不法!?題目一無從得知是否遵守規則.只是你自己假設的.亦無從可確定事實採罪疑為重違刑法
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