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0-08 14:20 发表的 :
回应Dragon-Q:
一、所以你认为:急救方式使用榔头,一样也会造成肋骨断裂,那么此急救行为「仍然也是法所容许的行为」搂!
二、最后一段请看清楚:
如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
但行为人是遵守「标准的CPR实施程序」予以实施急救,则可使一般人对此行为产生『信赖』,其所生之风险是可受容许的!
(PS:该不会你已经没梗了~~~~~~~~所以乱问一通?!)
一那么请问你已经认同不能保障完好如初.又为何事实上这行为是容许的!?
二你的信赖原则摆在客观规则的哪里!?完全看不出架构!?
三标准程序不就是有压胸腔按摩吗!?不然还有什么程序!?
四在且榔头与手压皆造成肋骨骨折的风险.这是是风险的创造.尚未审查容许性.
五又为何在审查紧急避难意思仍回溯构成要件的认知(疑问!?)
六遵守cpr的程序不就是手压胸腔按摩!
七紧急避难必要项审查为何以参酌行为后结果衡量!?
八客观规则理论为必可能性是在罪责判断减免/避难过当亦同.请问有错吗!?
以上等等无是没梗.是因为出现本末倒置的情事.基于信来原则长的怎样根本提风险
容许是有何出入.敝人觉得根本界是降低风险+客观容许行为的判断而已.有压cpr已
经是医学证实会惨生肋骨骨折的行为.以求保全生命可为必要恶.载且你判断风险的
创造一律相同评价为探讨风险容许信却挪以信赖原则.信赖何以判断!?不是在探遵
守讨社会规范.但社会设却是容许这样结果的行为(cpr)那你的信赖何以判断.业已遵
守你自己也说难以确保肋骨骨折(可容许)又要硬说不容许.如{如遵守「标准的CPR
实施程序」能使胸骨完好如初,那是不可能的!}又何以判断行为人的cpr一定是错
误的.只看不慎吗!?cpr会造成骨折仍以为之这未必故意在确保生命的必要之恶是容
许的:
故意者:客观上创造风险-
风险容许(必要之恶)+主观上未必故意仍是容许
过失者:未善尽注意而创造风险-
风险应该于此时同故意-这也是必要之恶.难道却并成不容许!?
衍伸:
一何以认为题中cpr为错误!?无法
二若行为人业已遵守肋骨仍为骨折使否转不容许!?不能.否哲逻辑矛盾
三假设性因果不得采用罪疑为轻.但客观归责理论以为事实上判断!
回归于初衷:
cpr会压段肋骨你不否认.有为何未必故意以及过失有不同评价.不就是一概认为只要不慎压断
肋骨皆为违反规则的论法!那么请问怎么判断在遵守规则之时肋骨仍骨折.这样的评价也是具备
不法!?题目一无从得知是否遵守规则.只是你自己假设的.亦无从可确定事实采罪疑为重违刑法
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