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小的跟T 大不同點,小的認為內容應該具有一貫性及順序性,而T 大是把各爭點都提出來討論,所以我會覺得沒有交集,所以我應該是正常的。
至於以下問題,
至於sierfa 大~ 你認為過失致死罪~
就是大大你的論述認為因果關係的評價成立。
不才看法是不成立啦~ 既然沒因果關係~ 當然就客觀要件欠缺~ 無由成罪
首先必須先說明者,小的結論為過失致死罪是採客觀歸責理論推論的。
看得出來小的與T大有另一個不同的觀念,
小的認為客觀歸責理論得使用於因果關係及過失犯的檢驗。
而兩種檢驗所涵攝的內容則有不同。
在因果關係,其行為與結果與條件說的行為、結果同。
在過失犯時,小的評價的是『甲拿方糖給乙吃』的行為是否造成『乙死亡』的風險增加及風險實現,在風險增加的部分,小的用的觀念是:『保護目的的關連性』所以結論是,會造成風險增加。這種論述方式在答題上是當然是很危險的,因為畢竟是少數說的觀念。
但是試想,考試出了這麼個題目,大大用一行字『無刑法上的行為』所以無罪,那老師要怎麼給分?
以上是小的的想法。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