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2-27 19:16 發表的 :
競合關係不是應該是針對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下的行為嗎?
而這些罪名觸犯時間應該是同時觸犯或是時間上有密接連續性
不罰前後行為就沒有這問題,遺棄屍體罪的著手時點是丟棄時,真正死亡的時間點跟前行為沒有時間上的密接連續性,況且兩個保護法益是不同的,是不是用前行為來的優?
競合關係未必是一行為:實質競合,不罰前後行為都是數行為;想像競合,
法條競合才是一行為~
真正的死亡關係與前行為沒有實間密切,但於學說見解認定評價這數行為是
成立一個殺人罪;除非所學說所採乃陳子平老師的自主雙行為論,此說認為
此行為是數罪併罰,對於後行為之過失致死與遺棄屍體未遂罪自然成立一行
為,成立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以為評價,再與殺人未遂論處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就不會有當殺人未遂跟過屍致死成立依個殺人罪,然對於遺棄罪應從何與
殺人罪評價之問題!
然而採取概括故意/風險逾越/重大偏差等學說,乃認為後行為成立之過失
致死與行為人之殺人未遂自然成立一個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著手為
之殺人行為與後行為過失致死之結果,雖客觀之行為因果非主觀所認知之於
殺人既遂之前,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就算已逾越自己之人行為,但風險非為他
人所逾越,對於過失行為之死亡結果之可歸責與殺人未遂之前行為判斷成一
罪:殺人既遂,故前行為已殺人既遂為斷,後行為僅剩遺棄屍體未遂~~
------->以上僅為敝人之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