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730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理論的東西
在實務(訴訟)上沒什麼好爭

我貼那個是補習班的東西
給大家參考
愛看的就看,愛用就用
以前我早說過了
理論的東西距離我太遙遠了
書早在20年前就一斤一塊賣光了
現在的我如果法條能抓的出來,就很利害了 表情
你能唾棄/忽視大法官的解釋
可見你程度遠皆在我們大家之上
下駟皆敢望上駟之交集

我這版主是大家不要做,才給我的
評分的標準我是丟骰子決定
只是大家都習慣而已,沒人抗議罷了 表情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30 20:5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裁判字號: 42 年 台上 字第 523 號
裁判案由: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以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三百三十條論處。上訴人果有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因被事主發覺急追,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乃以竊得手槍,對天連放兩響情事,則其所犯之準強盜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於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論處。

.......
8大的資訊,我的見解是:
1,329是準了一大堆強盜類型.
2,題型依此判決,對天連開兩聲,算是準強盜行為了.依329而330加重強盜罪名.(我用:準加重強盜罪名.省去再說依329..)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23:11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建議你還是去補習好了,並且多寫申論題,你就知道問題在哪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09:5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釋字630"至人難以抗拒".陷縮解釋.乃云須達到於與強盜罪所施之
強暴脅迫云云~~~然.主要疑點在於.判斷標準???同於80年刑庭決議??
抑或另有新解??..無論如何.應該以各案審查較為妥適.因為凡事哪有只
看客觀不看主觀.就算施與暴力手段主觀上沒有致人難以抗拒之意思抑
或主觀上具備致人難以抗拒之意思.但客觀上卻做不到.抑或主觀上無備
有致人難以抗拒之意思.但客觀上既然達成了--->依釋字630皆不會成立
329.... 表情 (跟實質違法性.權衡法則一樣.都是很抽象東西)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0:5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FRAN大
還是沒懂:
法律的申論題
甲說
乙說
丙說
...
管見採那一說,理由:1,   2,   3     (這種在判決上叫算自由心證,又是審判權自主,不能干預的)只能上訴廢棄.

這才是標準型回答.但改分標準是看題目的爭點能判斷到多少個?不是看最後結論的.(考選擇題的才是看唯一答案給分)
如果是簡答題或選擇題,那就大家猜誰出題了.標準答案只有一個,可能都不一樣.特別是以論代律的學者出的話,可能有暗器? 表情

.......
換句話說,題目你出的,你的答案只有一個對(強盜致死罪),那其他的準強盜致死罪,都只有0分.(這種改分法 表情 )

......
另外請問你考那一類科,在校學過那些法律課程?目前補那些課程?
........
再說一下,大獅子目前股巿熱算鈔票中,他早經過國考,退休了.不用再為國考努力的.可以快樂過年!新年快樂!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2:2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要發表題目討論,不會只有一題吧?
這樣子沒有完整的體系.討論要有進展的.
如有興趣,我放上去的題目,你可以試著回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2:45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
你如果是以作學問的心態,我沒話說,如果是要參加國考寫申論題,那你要不只要懂很多,典委無可挑剔,例如說,學說寫的多就分數多嗎????典委看卷子也不過幾十來秒,那麼你題目的重點在哪????先不問學說的好壞,如果每題要寫2個以上的學說~~~~~"""""你寫的完嗎""""

再者,給分權是在典委手上,他是不會否定你採哪個學說,只是讓你不會上而已,既然如此~~~你的"自由心證"重要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0:2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用爭了.......閱卷者並非只有一個,所以標準也不可能只有一個。
如同林山田師認為,案例練習要盡量避開學說上的爭論,而許玉秀師則認為點出各家學說可以加分。

所以啦,爭不出個東西來啦.......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1:0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在練找爭點,有空再練寫700字能寫完全部爭點.這一步在還練.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1:47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另外~~~法條上只有"強盜致死罪",並沒有"準強盜致死罪"(準強盜罪只是把某個行為擬制為強盜,本身根本沒有罪刑,其行為還是依照328條來處罰),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你用一個法無明文規定的罪名去處罰別人,你想~~~~你的分數會高嗎????

還是補習吧!!!!多寫申論題給老師改,你才知道刑法的問題在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2:06 |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25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