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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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请教推论,是还不明白,为何结论是未遂犯? 1异常因果(限于甲基于伤害故意划乙一刀,不知乙有血友病,但乙死了之例) 1.1客观:乙死,甲有条件因果,且有归责?(血友病部分,不知道,怎能有归责?) 1.2主观:故意伤害...能变为故意杀人吗? 可以算杀人未遂吗?故意伤害(可归责)致死(可归责?)?
所以这种题目,要按实例题去推,不能背结论. 结果在期待可能性下,可归责.(甲推乙下水,乙被丙已救起,却因竹筏翻覆而乙死)甲论杀人即遂. 结果在无相当性下,则不可归责.(如人已救走,却因车祸而死) (通常已安全)才论未遂. .................
2甲乙分别下毒给丙,分开不会死,合起来会死. 1客观:着手,且丙死,有因果关系,又可归责? 2主观:杀人故意 ....
所知所犯原则,若无另一人下毒,则不会死,故只能犯未遂.(请问这算那一阶?) 但老周若论即遂,如何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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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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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8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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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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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是老周教出来的,不过学得只算是差强人意。以下提出个人意见,不一定代表老师的解法:【异常因果】1.若基于伤害故意,造成死亡结果。客观大于主观,可能成立加重结果犯: (此时老周手会一手高一手低)2.再依加重结果成立要件去检验,甲不知乙有血友病,即无预见可能性,自然不需负加重结果之责。 3.结论:只成立基本之罪(伤害罪)。 其实老周教学并不强调理论,例如我就没有从老周身上学到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甚至所知所犯,老周都认为是过时产品,而用念Rap的速度带过。【甲乙分别下毒给丙,分开不会死,合起来会死.】「若非A...则不会B...AB有条件上因果关系」,这是条件理论的基本模式,即是从 事实反面去推论。 将本案例套进去: 甲主观出于故意,客观已经着手实行,也有丙死亡结果之发生, 依条件理论:若非甲下毒,丙也不会死掉,故两者有条件上因果关系。 小结:甲该当普通杀人罪。 (条件理论是属于因果关系上面的理论,当然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老周之所以推出既遂,如同前面lai大说讲,是因为当时在教条件理论,而非老周认为该是既遂。就因果理论来讲,我觉得参考书写得太过简略,若有兴趣,可以翻阅教科书。本人手上的林山田老师的黑白书写得还蛮清楚的。条件理论后来还有一堆修正,请大大自行参阅书本。转回来题目,本案例中之所以认为甲、乙只需负未遂之责,乃因刑法乃个人罚法,甲、乙两人非共同正犯,自不需为他方行为负责。故甲、乙只能各论以杀人未遂。 以上,若有错误,还请其他大大另作修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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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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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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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论再适用.累积因果上是既遂成立于构成要件 19年北伐抗战时出现的.所知所犯原则即在认定行为人之行为 可能成立数种犯罪但仅能取断于一罪抑或认定身分(正犯或共 犯)之判断.换言之.所知所犯原则适用在"构成要件"与与身分之 认定(间阶正犯的->误以为工具适不适格) 综上所言.若是将所知所犯原则适用条件论中.可能是在构成要 件上探讨所适用之罪名(既遂罪或未遂罪).就其因乃条件论系为 客观构成要件上"因果"要素之判断.加上行为人主观对客观上之 认知:客观上再条件论具有因果关系满足客观成要件.主观上之 认知由于对于客观上既遂之要件.发生不一致而坦讨所知所犯原 则 CF:所以.所知所犯于则亦可能适用在主客观不一致之犯罪类型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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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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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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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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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9 12:19 发表的: 仅看条件因果,则下毒案,可推出即遂. 但若就所有所犯来限缩(个人刑罚),未遂. 感谢冰大及q大的说明. 1.甲乙两人各在丙的水中下毒,一人5cc,5cc不会造成死亡,但是10cc就会出人命,故丙死亡 以下依此题并合的因果说明 一.条件说: (一).推论甲是否有因果关系 1.如果没有甲的下毒的行为,丙也不会因为乙下毒的行为而死亡,故甲有因果关系 (1),甲此时为变数,即可想像其如果不存在 (2).乙此时为常数,即系指已经发生的事实 (3).依上述可知,想像甲的行为不存在,仅有乙的下毒的行为,丙也不会死亡, (二)推论乙也是同理 二.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甲与乙各自下毒的行为,依经验法则无必然的结合关系, 也就是说甲或乙的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并不会造成丙的死亡 盖丙的死亡仅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已 故甲或乙的下毒的行为,和丙的死亡无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故为未遂 以上为本题的说明 以上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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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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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30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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