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39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8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看法是跟T大一樣(結果)
Q1是沒有爭議的271I
Q2
我各人認為在因果就過不了了。

客觀上甲將方糖放入乙的飲料中之行為,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惟乙死亡之結果是否可歸責甲,茲述如下:
依客觀歸責理論,需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並於此風險實現
又「甲將方糖放入乙的飲料中之行為」應以「客觀上第三人知認知」
對將糖放入飲料中之行為應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才是。
除非是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
縱使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亦不能歸責於行為人
故甲並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不成立殺人罪。

我好像是更像來亂的
表情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00:1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09:21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和Q2最後都指向同一個結果........
19條第一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14:10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4 09: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
原來sierfa大喜歡亂亂來~
而不喜歡來亂~
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
---->非也~~ 這句話雖是甲主觀認識~ 但亦是眾凡夫俗子可認識~ 乃位於一般人之觀點評價~
這就是這題討論過失致死罪過不了滴原因----->不才看法 如下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2 14: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不懂??sierfa大所指??   因果與手段都是客觀要件。未遂是結果並未滿足~ 為什麼要再論未遂~
因果關係不在~那過失致死罪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表情

sierfa大的問題   還是在亂人   呵呵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4 22:21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21:59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4 09: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2中,qq大的說法,小的有些疑問?請指導。

1.如果係採依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應以客觀的事實作為評價基準?
  那麼,甲對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認知會導致乙死亡,這似乎是以甲的主觀認知作為評價標準,似乎與客觀歸責理論得評價基礎不合???
基本上跟T大已經幫我回答了

2.甲有主觀殺人故意,這應該沒爭議。有乙死亡的結果,所以用因果關係討論。
就算因果關係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適用,
在無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之後,qq大是如何推論到無罪的結果?
未遂犯因為不想寫不能未遂,你們沒討論
因為本案屬手段不能
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依舊客觀危險、新客觀危險、重大無知
不管採那一個學說,甲均屬無危險
所以無罪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00:0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2-04-05 0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未遂犯因為不想寫不能未遂,你們沒討論
因為本案屬手段不能
主觀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有著手
依舊客觀危險、新客觀危險、重大無知
不管採那一個學說,甲均屬無危險
所以無罪

大大你誤會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討論喔(我們兩什麼都亂~~應該沒有少討論滴   呵呵表情),就是發現有些問題   如下: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2 14: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啊~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定調為殺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罰
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這兩題,讓我感覺沒討論的重點。因為不知要討論啥??
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還是發生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又無法評價為不具因果關係~ 就第二題倒是可以在因果關係探討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重點是~~不能犯依法條文來看,是成罪,但不罰喔,並非無罪。

歡迎加入亂亂來行列~   呵呵~~伍長是sierfa大 表情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順序排位~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5 13:32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1:31 |
timyip201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用「相當因果關係」好像就可以解決了。
所以我認同T大的想法,Q1殺人罪既遂,Q2無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2:31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4-05 11: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你誤會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討論喔(我們兩什麼都亂~~應該沒有少討論滴   呵呵表情),就是發現有些問題   如下:



重點是~~不能犯依法條文來看,是成罪,但不罰喔,並非無罪。

歡迎加入亂亂來行列~   呵呵~~伍長是sierfa大 表情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順序排位~表情

沒錯拉!!是成罪但依26不罰!!

sierfa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這句怪怪的!並不是「有結果就一定既遂犯」
如~累積因果關係、異常因果歷程



越來越亂了~~~我要加入第二位了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5:4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有以下意見,提出建議,給大家參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雖然同一個題目,但大家討論的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說各話,所以小的已經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意見。

建議先歸納一下前提:
小的認為第2題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認為應該是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
是不是這個意思???(請指正)

那麼是不是先來討論其中一個論證過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爭點。

以下屬個人言論自由範圍的發言:
這一題是T大引出來的,應該從T大的論證開始討論。

從T大的解答:
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甲無罪~

T大是不是認為本題為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所以無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見,請僅對『T大的解答內容』提出意見,並附理由。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6:2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5 16: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有以下意見,提出建議,給大家參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雖然同一個題目,但大家討論的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沒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說各話,所以小的已經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意見。

建議先歸納一下前提:
小的認為第2題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認為應該是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
是不是這個意思???(請指正)
------>伍長有指示~ 就要來回復~
首先,不才對於此題,看法就是客觀要件不符合!! 包含過失致死罪的審查亦同,用客觀規則理論或相當因果關係,都沒法通過。


那麼是不是先來討論其中一個論證過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爭點。

以下屬個人言論自由範圍的發言:
這一題是T大引出來的,應該從T大的論證開始討論。

從T大的解答:
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甲無罪~

T大是不是認為本題為刑法271條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果關係不成立),所以無罪???
------->客觀要件有行為、因果~   我個人覺得這兩個都沒過~ 所以無由成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見,請僅對『T大的解答內容』提出意見,並附理由。

理由併意見~
一、參張師之刑總理論與運用~
刑法之行為:行為除意思、動作外,仍需發生外界一定之結果。故如法益沒被侵害或遭到危險、義務沒被違反,都非刑法意義之行為。
此題甲拿方糖給乙吃,並無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亦無即將遭受危險、更無法明文之義務違反。

二、相當因果關係---自行參判例
甲給乙吃方糖想要致其於死,其有何違反客觀上注意義務??又有何客觀上可預見以患有糖尿病可能引發病症而死亡???

三、客觀歸責理論---過失犯---自行參該理論
甲給乙吃方糖,有何提高其死亡風險或創造其死亡之風險?? 答案就是沒有,因甲根本不知已患糖尿病可能引發病症而亡,立於第三人角度觀之,亦難認其有何風險,實質言之,其乃屬日常生活中之容許風險~ 既然屬容許之風險,何以要將乙之死亡結果要歸責於甲~

四、由不能犯之重大無知之手段不能觀之~
甲拿方糖給乙吃想殺死乙,行為之無知方式,本即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然乙死不符不能犯之規定,蓋因不成犯之多餘立法瑕疵,造成甲成罪,但不罰??試問,本即無罪,然卻假面給予不罰,使其人身留下汙點,有何其義??

五、採類迷信犯觀之~
甲給乙吃方糖欲置其於死地~又非何嘗不是無知迷信一種~

以上都是我亂說滴~( 綜合亂說滴,在綜合一次   呵呵~)表情

sierfa大~~ 這樣可以了嗎??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5 17:39 |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8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2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