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00:10 发表的 : X舫 老师~~~~求求你不要再教【对刑法、刑诉一点意义都没有、阿煞布鲁】的东西误导准备国考的学生吧!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01:03 发表的 : 回应 Dragon-Q:你本身的问题太大了!~~~~~这我可以理解!毕竟周X教的刑诉【太浅了~~~~我有上过,我才敢说!】但是现在太晚了!明天再战吧!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7 08:25 发表的 : !?!?!你本身的问题也很大~但我无法理解!?而且为何扯周x!?谁说我用他的体系去回复你!?!?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37 发表的 : 回应vikiey:你的题目问错方向了!告诉乃论之罪,依刑诉248条,应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决,就是一审辩论终结【后】,所以不能提告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37 发表的 : 另外本题是与告诉合法性有关,与【一事不在理】没有太大关联~~~~告诉权是属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为避免被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判决之安定性,避免告诉权人随时行使告诉权、浪费国家资源,不但要告诉权人于知悉后6个月内提出,亦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就是告诉违法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37 发表的 :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为何?请你能否为本炉主说明!因为你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这里有问题!因为基于告诉权是【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当人民行使其告诉权,是不可以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此乃(告诉独立性)~~~~~~~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数个告诉权人】,如果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到最后法官还是只能做出一个判决故本题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决,至于丙是属于【告诉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决理由【谕知不受理】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0 发表的 : 回应Dragon-Q1. 第一个问题,虽然乍看下你的推论是对的,但是你用错一句,全盘皆错! 你一开始所说: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诉"之部分纵经告诉,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