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0:22 發表的 : 愚件乃認為:一如果要貫徹故意,行為人就必須還要認知能不能安全駕駛這個客觀構成要件!二其實我也聽過這種接續犯為持續中,另成裡犯罪者會以數行為論的概念!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08 10:51 發表的 : 其實我與 往真裏修大大的想法類似:1.開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開車,如果說這個傢伙不知道自己正在開車,那也醉的有點過頭了吧。2.185-3ii僅限於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駕而故意致人於死傷...阿捏,185-3ii的刑責確實是比271要低的多(這是我單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亂想得來的想法,哈)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1:05 發表的 : 1或許我說的不明確,再說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駕駛』,而不是不知 道再駕駛EX:有沒有人喝感冒藥遭送以185-3法辦的,有捏!2不會阿~因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為人會成立271+185-3II對 不對,以通說不就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之想像競和,誰重!?當然是殺人重!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1:22 發表的 : 沒錯,我怎知道酒測值會超過0.55???,我酒量好,明明還能穩穩的開阿,憑什麼說我故意???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09:19 發表的 : 愚見以為:185的構成要件是駕駛行為,所以該罪的行為非價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狀態下駕駛」請問二位大大~一、駕駛這個行為,為何會出現過失?,駕駛人不知道他開的是動力機械??所謂『過失+過失』從何而來?二、本例適用185-3及284條的「行為」不一樣嗎?不是只有一個駕駛行為?數罪併罰的另ㄧ個可獨立非價的行為到底是什麼呢?以上,請指教。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1:22 發表的 : 沒錯,我怎知道酒測值會超過0.55???,我酒量好,明明還能穩穩的開阿,憑什麼說我故意??? 其實把「不能安全駕駛」拉進故意要認識的範圍,比較符合刑罰謙抑的精神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8 12:54 發表的 : 大大你在玩文字遊戲 不過既然新法有修法,如果是故意當然是競合為殺人罪,但若非故意呢??所以此修法應非限於故意犯以上個人見解~~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8 12:26 發表的 : 基本上,你以認定本罪是故意之行為,所以~~你評價此為一行為。再問後續兩項問題,只是站在故意行為下的延伸。不好意思,你們已經完到這了~~~那我請教一下,如醉態駕駛不是故意之行為,那何時成立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