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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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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阿
被害人已无法抗拒 而且是甲造成的 他如何能切断「强盗」既遂的因果关系?
怎又扯到伤害罪去?

我替换ㄧ下好了
如果甲将被害人五花大绑以后 劝阻失败 也算是「强盗」共犯脱离啰?
致使不能抗拒(除非甲能回复其抗拒能力) 这个要件不用考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01 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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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跟不是共犯是两回事!
如以共犯是『实行』与否的问题!脱离适用在实行过后既遂之前~
着手后劝阻失败但只要切断共犯之间的物理以及心理,以共同正犯
而言,就是切断『犯意联络跟行为分担』,并成功的脱离后续的犯
罪阶段~但是,仍然要对之前参与的部份负责~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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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三页的辩论,好精采所以我得到下列结论

往真里修大大,采的是「通说」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正犯继续实行犯罪,进而结果未发生,才有中止犯之成立。

依本题甲虽欲中止,不过无效之阻止进而结果发生,无成立中止犯,仍以共同正犯论

Dragon-Q 大大,采的是日派「共犯关系脱离论」
只要切断共同正犯之关系(就是一在强调的心理与物理),若切断时犯行仍属未遂,
则切断者只要负未遂之责任,其他共同正犯可谓是另起犯意之进行。

依本题甲仍负未遂之责,因甲已着手实行犯罪,但非以中止未遂,因为最终还是发生结果,故论以
障碍未遂较为合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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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喔~~现在共犯脱离几乎不只是日派所采的!
而且,当脱离成功且行为人构成未遂时,还可以再
适用一次27条准中止~~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11:12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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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共犯脱离理论,旨在使行为人仅就其脱离前的行为负责
从切断物理与心理的那一刻起,行为人就不存在了
本题:
三人共谋->甲打伤A使其不能抗拒(强盗着手)->劝阻->取走财物(强盗既遂)
甲只负责红色部分->强盗未遂,伤害既遂

有问一位实务界的老师,他说实务基本上不承认既遂的共犯脱离
但目前开始有学者认为既遂也可以脱离.EX.甘师

所以这应该是实务跟学说的争点不同

有错请指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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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 共同杀丙
甲在刺了二刀以后(乙也刺了二刀) 心生悔意 便阻止乙继续刺
(此时丙还有一口气)
但乙不听 继续刺丙 丙最后流血过多而死

甲在丙死之前 共犯脱离 成立中止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06 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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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脱离成功,杀人未遂!

共同正犯依照犯罪支配理论,既然甲乙都是犯罪不可或缺,
其中一个人放弃当然令一个人也会停止才对,才符合犯罪支
配论功能支配之不可或缺之人物,从而,若令一人仍继续犯
罪,不就是令别起意!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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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ㄧ、甲ㄧ个人杀丙时,刺了二刀,心生悔意,将丙送医,但丙还是死了,甲成立杀人既遂。
二、甲跟乙共同杀丙时,甲刺了二刀, 心生悔意不刺了,乙见甲不刺,于是上前再刺1刀,丙后来死了,甲成立杀人未遂,而且是中止未遂,不罚!

同一种行为 只因为多了一个不肯罢休的共犯 甲就从杀人既遂ㄧ跃转为不罚?
待遇也差太多了吧!这样的结果会合理?

我不懂 当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已呈现失控  为何光是「停止」就能「中断因果关系」?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4-11 15:0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1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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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还是要罚阿,杀人未遂阿!中断是中断是共犯之间的因果!
并且脱离团体犯罪!

ㄧ、甲ㄧ个人杀丙时,刺了二刀,心生悔意,将丙送医,但丙还是死了,甲成立杀人既遂。

二、甲跟乙共同杀丙时,甲刺了二刀, 心生悔意不刺了,乙见甲不刺,于是上前再刺1刀,丙后来死了,甲成立杀人未遂,而且是中止未遂,不罚!

『一』他有切断物理以及心理,所以他可以说是共犯脱离!
『二』甲看不出有切断物理以及心理,还有中止未遂怎的会不罚!他又
      不是重大无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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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1.「中止未遂,减轻或免刑」
2.第二例中 依照原来争点改为「甲有劝阻乙」
还有   第一例中 甲是「ㄧ个人」犯案 没有共犯脱离问题


第一例中 甲杀人既遂
第二例中 甲中止未遂,减轻或免刑(未遂+必减免的双重优待)
问题来了 第一例中 甲还做了更积极的行为「送医」结果还是杀人既遂  
而第二例的甲只做了劝阻 便能得到双重优待?

试问~比较后得到如此不合理的结论,这其中没有哪个环节出错?只因为多了个共犯?
何解?


ps.你言下之意 好像是第一例中假如有共犯 而其他共犯没有动手 他们负杀人既遂
而动手的甲反而是未遂?
那其他共犯如果在丙死之前,也放弃杀人意思呢,而且他们也没有动手,既遂由谁负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4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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