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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3 22: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过失致人于死,符水一词不重要,重要的事甲是重大无知
 ,若真的难以脱开,就把”装符水的水枪”直接改为水枪!!
二且甲误持真枪虽主观上有杀人的犯意,但是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而
 且用风险理论而言,创造风险的事实上不是甲而是”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里的他人
 ,此他人才是真正具可归责性之人(间接正犯),所以甲还活在不能未遂里面!!
三所以本提在适用相当因果,甲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主观上无故意过失;客观归
 责理论而言,甲无因果之可归责性!!

1.其实没差啦,不管是不是符水,总之拿去「喷人」,就算是物理上的接触,而非科学所无法掌握之事实。当然,如同大大所讲,不陷入「符水」的迷咒!
2.小弟认为,若有第三者介入,成立间接正犯那又是另一回事,并不影响甲之归责。
3.故意: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欲」的部分是一定有的,重点在于「知」的范围。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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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3 23: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重大无知并不影响故意,因为他是行为人具备犯意但不知道客观上客观上经验法则
(说穿了就是一般人的常识啦)无法实现,所以他是客观上的不知(逆转型得主观
构成要件错误)!!
看到逆转我就晕了表情
若无他人之介入:
此时行为人同时有杀人犯意但对于客观手段之不能(重大无知)与主观上对于客观
杀人行为之不知(过失犯)叠合在一起!!比喻就像行为人要把A对下河淹死,A
却是头部遭到重创而死~~只是前行为是重大无知之时,后行为又是重大偏差(符
水杀不死人,但是水枪却到出子弹,换言之,一般经验法则应该认为喷出来的是水
)才对!!但是,此偏差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注意义务,所以必人才论以过失;惟
,此部分有疑议的是,一个有杀人之行为人,哪会注意水枪还是真枪!!

不果我结论还是认为他是过失!!
------------>以上无任何理由依据 表情

重点来了,所谓重大偏差,应该是指「水枪喷出子弹」或者「水柱穿透被害人」。
然而事实上,是「真枪」发射出「子弹」,并无任何偏差!
所以我倾向说这题应该是「主观」的问题。
也就是说,应该阻却故意,检验过失;而非(故意)不能未遂+过失致死。
当然,若无法阻却故意,那就只能故意既遂了......
大大懂小弟的意思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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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过失致人于死,符水一词不重要,重要的事甲是重大无知
 ,若真的难以脱开,就把”装符水的水枪”直接改为水枪!!
二且甲误持真枪虽主观上有杀人的犯意,但是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而
 且用风险理论而言,创造风险的事实上不是甲而是”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里的他人
 ,此他人才是真正具可归责性之人(间接正犯),所以甲还活在不能未遂里面!!
三所以本提在适用相当因果,甲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主观上无故意过失;客观归
 责理论而言,甲无因果之可归责性!!


小的先感谢q大的指导,
以下的问题纯粹是找碴的,如果问的不得体,请大大教训就是。
1.在主观方面甲有重大无知(一)及主观上有杀人的犯意(二),以上的结论而言,甲的构成要件主观尚究竟为何?
2.但是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
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应该是以社会上一般人之观念,来认定身体动静的定义。此时以行为人的认识无关。所以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的推论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继续推论,以社会上一般人之观念来观察,甲客观行为就是杀人行为啊
那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有杀人行为......
是不是可以成立故意杀人?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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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观方面甲有重大无知(一)及主观上有杀人的犯意(二),以上的结论而言,甲的构成要件主观尚究竟为何?
->还是杀人的故意(但是是重大无知的杀人故意)

2.但是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
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应该是以社会上一般人之观念,来认定身体动静的定义。此时
以行为人的认识无关。所以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的推论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继续推论,以社会上一般人之观念来观察,甲客观行为就是杀人行
为啊 那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有杀人行为......是不是可以成立故意杀人?
->其实客观上的杀人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跟过失(只是法律用语叫过失致死),
 虽然行为人有杀人之意欲,客观上也作到了,但是没有认知捏??因为故意要
 素大家当然都知道认知与意欲,所以行为人期待实现的行为结果没有认知他就
 是不知(主观构成要件错误)->一个瑕疵的故意,欠缺认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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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3 23: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逆转我就晕了表情


重点来了,所谓重大偏差,应该是指「水枪喷出子弹」或者「水柱穿透被害人」。
然而事实上,是「真枪」发射出「子弹」,并无任何偏差!
所以我倾向说这题应该是「主观」的问题。
也就是说,应该阻却故意,检验过失;而非(故意)不能未遂+过失致死。
当然,若无法阻却故意,那就只能故意既遂了......
大大懂小弟的意思吗表情

恩~看无!!

其实在跟个为先进讨论得过程中,敝人途中头里冒出一句话,着手才有未
遂!至于不能犯的部分他还是预备之前(所以这就好谈了)~~~~~~
因为行为时(着手)行为人的杀人犯意,对于客观上的杀人行为有意欲但
是没有认知!!就像一个阿婆在市场骑走跟他同款得车(误以为是自己的)
有易持有为持有之行为,但是没有意图,有故意但是没有认知(不知),
所以是过失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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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的比较单纯一些....
甲怀着想杀乙的犯意拿装符水的水枪想把乙杀死,不料却被换成真枪,乙因而死亡。

主观上,甲有杀人的犯意。
(就算是粗俗无知的主观犯意,仍是杀人的犯意。
故意是有充分的认知和意欲展现, 依题所示,行为人今天就是怀着要『杀死对方』
的犯意进而着手开枪射击,他想要他死,也确信这样会死。
易言之,小的浅见以为,不能犯的主观上犯意与一般犯实无差别(当然客观上要有无既遂可能。))
客观上,甲有着手实行的行为。
(惟,争点在于,符水枪已被换成真枪,导致死亡的因果出现。已逾越不能犯的『不生危险』的审查标准,
故甲已无不能犯之适用。
但是否有『间接正犯』(换枪的人)适用,仍有存疑...因为间接正犯的支配性并无法从题意中得知(如果是黑道小弟要和人火拼拿错自己的枪,而拿到甲的水枪呢?),
所以出现的问题是,『水枪换真枪』应如何评价:
1.从题意所示无从判断出,甲『要是知道这把枪是真枪,他也就不会射击』:
  因甲的犯意就是要杀了乙,因而排除『不知』。
2.从题意所示无从判断出,甲『明知这把枪是真枪,依旧对乙射击』:
  因在甲的认知中,他就是打算拿符水枪杀了乙,因而排除『间接故意』。
3.从题意所示可得知,甲在行为时仍是认为自己所持用攻击之物乃是自己的符水枪,
  但却疏于确认该枪是不是自己原来所持用者,而作出射击的行为,该射击行为与乙
  的死亡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虽甲是『心想事成』,但事成却是因自己疏于注意
  所致。
综上,乙应论以『过失致人于死』较为妥适。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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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实有大大说到因关系上而讨论未遂,乃因为不可归责之下EX:甲杀乙,以未死
 却被丙开车撞死,这样的因果关系不可归责行为人是成立未遂,从而,在比题目
 中行为人客观上是已经达到既遂之地步,而且果关系上具可归责性,何以适用未
 遂?
2诸位在探讨本题好像把”法定符合说”审查方式搬出来!客观上杀人行为,主观上
 杀人犯意,加上上述可归责的果,这应该是杀人既遂,惟,有疑义的是行为人主
 观上之不知是否要探讨一下
3复行为人重大无知上,若有牵扯到经验法则之部分是以客观一般人之立场判断,
 但是如何判断,完全知道行为人哪真枪杀人?抑或持水枪来杀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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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提出一个比较简单,但毫无根据的推论
主观(水枪)---客观上"应"无法致死=杀人罪之不能未遂犯
客观上(真枪)致死----在主观上对此"应"无认识=过失致死罪

再者,重大无知的故意是否为法律上应处罚的故意
将26条不能未遂,的条文,再往前推论,
也就是说,不能未遂犯,之主观及客观,在法律上并不处罚
总结
本题甲主观上对于客观上真枪杀人的事实,并不知,
盖甲应成立276

应该没有人看的懂吧!表情
依此观念,也可推论胖死的那题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4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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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甲
行为客体:乙
行为:杀
行为结果:死亡
因果归责:有
主观构成要件:
知:
行为主体:甲
行为客体:乙
行为:杀
行为结果:死亡
因果历程:
欲:有

重点在会不会影响故意成立。

另:客观结果是可归责的,所以没有不能未遂的问题。
若认为结果(死亡)不可归责,而又去讨论过失致「死」,不甚妥当。


以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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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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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出现的问题是,『水枪换真枪』应如何评价:
1.从题意所示无从判断出,甲『要是知道这把枪是真枪,他也就不会射击』:
因甲的犯意就是要杀了乙,因而排除『不知』。
2.从题意所示无从判断出,甲『明知这把枪是真枪,依旧对乙射击』:
因在甲的认知中,他就是打算拿符水枪杀了乙,因而排除『间接故意』。
3.从题意所示可得知,甲在行为时仍是认为自己所持用攻击之物乃是自己的符水枪,
但却疏于确认该枪是不是自己原来所持用者,而作出射击的行为,该射击行为与乙
的死亡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虽甲是『心想事成』,但事成却是因自己疏于注意
所致。
综上,乙应论以『过失致人于死』较为妥适。

小的有意见~~~
樱桃妹在这里应该也是在讨论甲主观上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吧???
的确,题目无法断出 甲『要是知道这把枪是真枪,他也就不会射击』以及甲『明知这把枪是真枪,依旧对乙射击』。
但是题目应该可以推论出『甲会对乙射击』吧???而且事实上甲已经对乙射击!!
主观上的判断,只要求我们对行为人的『行为』判断,
这里的判断是不是已经变成了对『工具』判断???
『工具』好像不是主观上主要讨论的内容吧???
也就是说,不管拿水枪或真枪,
主观上应该是:甲明知『开枪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结果,并有意使其发生。
我们在意的是『开枪』的行为,而不是拿『真枪』或『水枪』的区别吧??

以上是小的胡诌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4 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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